死刑,是对犯罪人本人的尊重

2021年12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如果说2021年其他令人心痛的事件还包含了太多人力之外的东西,那仅仅因为“不喜欢、是前妻的孩子”就蓄意非法剥夺两名亲生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实在是一场令人愤懑的无妄之灾。两条鲜活的幼小生命没有犯任何错,就在一瞬间陨落。

这或许是一个大多数人都不敢再想一遍的事情。

二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二人是否是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关系?

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承担多大责任?

以上均是本案的争议点。

01

没有从犯,双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换言之,在该起犯罪中,如果一方被认定为“从犯”的话,就可能逃脱死刑的严惩。那本案中二人的地位及作用如何认定?

自萌生犯意、初步策划到具体的面谈谋划,直至在案发后商议如何隐瞒真相,二人并非是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关系,而是共同积极策划、相互紧密配合。二人是实实在在的起意者、谋划者、指挥者、行动者。《伊索寓言》里有句名言:天生要做坏事的人,如果找不到漂亮的借口,就会明目张胆地去作恶。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叶张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于是没有区分本案的主犯和从犯,而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双主犯”,共同适用死刑。正如一审判决里所说:“二被告人的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人伦底线,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彰显了司法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从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角度做出严谨认定,两者对杀害两名幼儿的罪行作用相当、地位相当,一体适用死刑。“少杀慎杀”也应“罪刑相当”。

02

教唆犯与实行犯

张波看似是在叶诚尘一再催促下“被动”地实施了杀人行为,但张波不是他人,是两个孩子的父亲。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有起码的认知能力、责任能力,仅仅因为女友“不接受前妻的孩子”就要去杀害亲生骨肉,其已毫无人性可言,死有余辜。尤其是在亲手杀害儿女之后,在坠亡现场的痛哭表演令人作呕,从侧面表征其主观犯意之深。

叶诚尘并非直接实施人,但一切罪孽皆因她所起。不但多次在张波表示抗拒或者拖延的情况下,一再催促逼迫以不断强化张波的犯意,甚至案发当天还采取割腕的方式刺激张波动手,杀人后还采取了一系列掩人耳目的方式。这个撒旦似的存在,不得不让人感到咬牙切齿,任何关头,她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理由为自己的罪孽开脱。

更讽刺的是,二人居然在法庭上互撕,都企图把责任推给对方……

从法律上讲,二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是核心,都发挥了主要作用,对无辜幼童的死亡应承担同样的责任,同罪同罚。二人都达到了死刑犯“罪行极其严重”的法定标准,双双被定死刑,维护了死刑的必要性、严肃性、正当性,霹雳手段方显菩萨心肠。

03

光有谩骂是不够的!

和每次恶性事件一样,事发后,网上的口诛笔伐排山倒海而来。面对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人,多么声嘶力竭、义正言辞的批评都毫不为过。

可很多人回应的方式,多少也让人觉得五味陈杂。

“这种人五马分尸也不为过!”

“死刑算什么!把他们俩也从15楼上推下来!”

这样的回应和叶张二人在行为上虽然天差地别,但实质却相差无几。作恶者可恶,自有法律严惩。现代法治的精神,也不是以恶制恶。

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地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心里反省自己的错误!夺取被告人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地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

罗翔老师讲过:“死刑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犯罪人本人的尊重。”这种尊重并不是要对犯罪行为有丝毫的姑息,而是说,通过死刑,除了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也是对潜在的犯罪给予震慑。

面对恶,我们不能变得和魔鬼一样。法律存在的意义不仅是惩罚,更是警醒。面对恶性事件时,鼓励以暴制暴无助于问题的缓解。唯有确立震慑的作用,才能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愿姐弟二人可以在天堂安息!

编辑| 柳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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