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杭州当地某科技公司的前财务总监,他在两年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分别以小额转账的方式从公司共计挪用了公款,高达2.6亿元,警方追回1700多万,还有2个多亿损失。

2019年11月1日,西湖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具体详情,请见:

这家公司是2018年8月成立的社交电商斑马会员(公司主体“浙江格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斑马会员创始人李潇就其公司前财务总监周某挪用2.6亿公款一事接受记者采访并做出了回应。

记者:这一事件是否暴露了贵公司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

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我们从一个十几人的团队成长为现在近千人的知名平台型企业,过去我们专注于生存发展、业务增长,而疏忽了管理,此次事件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教训。案发后,公司在内控、审批制度、核对机制、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规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刑初69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伟,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祁东县,大学文化程度,暂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亚伟、洪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西检一部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琪、检察官助理姜鸿,被告人周伟及其辩护人冯亚伟、洪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周伟入职浙江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在职期间,被告人周伟利用全面管理公司资金、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出纳保管的初审U盾和财务保管的复核U盾,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相应银行账户密码,多次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截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伟共侵占某公司控制的:浙江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1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2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67480992.53元(2.6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7128372.69元(1712万元)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周伟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周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伟系初犯,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款,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周伟入职浙江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在职期间,被告人周伟利用全面管理公司资金、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骗取出纳保管的初审U盾和财务保管的复核U盾,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相应银行账户密码,多次侵占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赌博。截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周伟共侵占某公司及其控制的杭州某1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某2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267480992.5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7128372.69元并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伟处查扣人民币194000元、港币10060元及其名下牌号为浙A8××××号小型汽车一辆,并冻结涉案银行账户53个。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周伟将被害公司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产按揭尾款,后将该房产无偿过户给其前妻程某。该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程某、张某1、周某、李某、刘某、张某2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试用期工作总结表、入职登记表、离职证明、社保参保证明、在职证明、工资流水、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声明、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某1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2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及杭州市民卡出入金流水、冻结账户列表、中国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某基金明细、协助查封通知书、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房产信息、退账申请书、退赃账号说明、退账到账说明、授权委托书、搜查、扣押笔录及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伟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33年5月22日止);

二、查封在案的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房产、扣押在案的牌号为浙A8××××号小型汽车均依法予以拍卖,所得款扣除优先债权后与扣押在案的港币10060元、人民币194000元及冻结在案的53个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均发还被害单位;未追回赃款责令被告人周伟退赔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冠琳

人民陪审员  袁文娟

人民陪审员  林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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