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共交通工具的普及和人员出行的拥挤,部分人员出于侥幸心理在公交车和地铁上骚扰猥亵他人,令人不齿。而近日在南京地铁上就发生了一起令人气愤的猥亵案件。

根据警方通报显示,2022年1月4日18时30分许,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孝陵卫站派出所接报警,称一男子在列车内对他人实施猥亵。

经查,1月4日18时20分许,男子陈某某(男,32岁)在地铁二号线列车车厢内,以手摸对方臀部的方式对坐在其右侧的杨某(化姓,女,27岁)实施猥亵。杨某随即对陈某某进行呵斥并打其耳光,将其扭送报警。

后当地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陈某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杨某涉嫌殴打他人,但其殴打行为系由陈某某的违法行为引起,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对其不予处罚。

按理说此案已结案,本该到此为止尘埃落定,但没想到却引起了一些网友的不满。一些女性网友认为对男子惩罚太轻,应当以猥亵罪起诉判刑!一些男性网友则认为男子虽罪有应得,但女性殴打他人却不处罚实在说不过去,与此前相似案件处理不一致,非常不公平!浅见针对这两种声音发表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对于第一种意见来说,本案显然不构成此罪。事实上刑法上的所谓“猥亵罪”全称应是强制猥亵罪。认定此罪除了要求有猥亵行为之外还要求猥亵人必须运用了强制的方法!而这种强制不管是暴力还是胁迫或是其他的,其根本是能使被猥亵者不能或者不敢反抗。

而本案中男子偷摸女子屁股的行为自然谈不上什么强制,男子其后被女子狂扇耳光而不敢反抗也显然证明了女子并没有处于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境地。(此罪不同于强奸罪,亦可保护男性的性权益)

而对于第二种意见,则较为复杂,需要抽丝剥茧地进行慢慢梳理。

首先,该女子当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这也随着法律观念的普及已经为大众所理解。正当防卫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本案中男子的侵害行为自然在被扇耳光时早已结束,女子当然也构不成此种条件。

那么针对此案不予处罚的原因就应当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觅了。

首先,根据目前的案情通报,女子应当不属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怀孕或哺乳的人等等特殊身份情况,对其不进行处罚是在一般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此,与该女子相关的处理应当是依据第九条或第十九条的相关不处罚条件。但该女子的报警行为是针对男子猥亵自己,自然不属于主动投案或立功,而其扇男子耳光当然也是自发行为,并非被他人胁迫或诱骗。

因此,对女子不予处罚应当是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1.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2.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3.违反治安管理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

不过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由于对于殴打他人的后果能否减轻或消除法理上存在争议,并且女子在案件处理中向男子反过来道歉或赔偿的可能性极小,恐怕适用的可能性也不大。(实践中的轻微殴打往往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就可以不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最有可能的还是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特别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无论如何,对该女子不进行处罚的社会效果显然优于进行处罚,否则此案恐怕争议更大,也不利于遏制相关性骚扰行为。(实践中对于所谓殴打违法者的行为往往如果不造成轻伤并且被打者不报案或起诉的话也都不会进行处理,本案之所以有此风波恐怕还是与性别对立的风潮有关)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你支持目前的处理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