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而言,考虑其他方式进行合法税务优化。

*本文仅做法规研究探讨之用,不代表任何官方或者非官方意见*

薇娅花了13亿,给全国人民上了一堂税法课,还顺带把霸榜的王力宏硬生生拉下榜单,干干净净,不留痕迹。

首先的一个直观经验是,2C生意的风险真大。薇娅和王力宏做的,本来都是2C的生意。尽管人前风光,一有问题就兵败如山倒。

相比之下,2B的生意门槛高,但是更加稳定,能抗。同样是新疆问题,最近的英特尔再怎么嚣张,我们暂时也得先忍着。H&M之前嚣张过一次,基本也就没机会玩第二次了。

关键还是需要技术过硬,实力为王。接下来看下此案的技术层面学习探讨

CHAPTER 01

直播行业业务模式和税务技术分析

带货主播的收入主要包括坑位费和佣金两部分。“坑位费”,即商家请主播带货时,为了占据直播中的一个时段而支付的上架服务费;而佣金则是销售提成,分成比例一般在20%~30%。

要确定网络主播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适用税率,则要先对其收入的性质进行确定:

1劳务所得:如果以个人身份获取佣金收入,从性质上来讲,这属于个人所得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收入,劳务报酬收入是综合所得的一部分,按照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此外,如果是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主播,其有关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也是45%。

2 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最高税率为35%。如果是工作室名义与平台合作的,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就月收入超过15万元的销售提成等缴纳增值税。

3 公司分红所得:如果是以公司为取得收入的主体,那么在以公司为主体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把税后利润分配给网红个人,还需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40%。(但是可以扣除相关的成本,所以实际税负进一步低于方案1中的45%)。

4 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企业经营所得可以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就是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税款;或者核定应纳税率(或者叫做附征率)。这是两种不同的方式。相关依据参考附件的法规。

上述四种情况下,假设收入是2000万,暂不考虑速算扣除数和成本,纳税金额分别如下:

1.劳务所得的个税:2000万*45% = 900万

2.查账征收下经营所得的个税:2000*35%-6.55=693.45万

3.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分配股利的综合税负:2000*40%=800万

4. 核定征收下经营所得的个税:

4.1 在薇娅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时,参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批发零售业的核定利润率为4-15%,其他行业是10-30%。如果全年的累计带货收入为2000万,我们假设选取5%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又因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所以在年收入为2000万元时,全年需缴纳28.45万元税款。

4.2 如果薇娅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定率征收方式时,按0.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在年收入为2000万元时其全年应纳税额仅为16万元。依据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全年仅需缴纳16万元税款。

由此可见,同样的收入金额,因为组织形式和收入性质的差异,导致税款金额相差50倍。

从此次爆出的事件来看,薇娅主要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换而言之,税务局认为薇娅的收入应该是上述1,劳务报酬,按照45%征税;薇娅团队之前是用了上述4,而且大概率是用了崇明的核定征收低税率政策。

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一直相爱相杀,两者的区分,是关键点。

CHAPTER 02

法规调查分析

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把相关的法规梳理一下:

2.1 劳务vs经营

虽然劳务报酬所得更强调的是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但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以及现实执行,具体判定时依然无法区分什么是劳务报酬所得,什么是个人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范围的定义: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有的税务局在区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时,则往往援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任宇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视频讲解中提到,经营所得相比其他所得,有如下特点: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程序性,此外,“经营所得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与劳务报酬的一个区别“。换而言之,劳务报酬基本上都是一个人提供,而经营所得一般是多人提供(当然也不排除个人提供)。

这个太看形式,浮于表面 - 一个人的就是劳务,一个团队一起工作的就是经营。尽管这也未尝不是一个简单明确,直接了当的做法—— 正如历代都是立长子为太子,有时候不是为了追求做对,而是为了减少争议成本——但是,单看人数,还是略显粗糙。

相比之下,下文给了一个更为看实质的答案,也就对判断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税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

这个解读有点循环解释的味道。再看看厦门这个:

厦税函[2020]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27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三)关于“对网络视听行业和微商按照0.6%征收个税”的建议

对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有两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一种是据实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与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难以取得相关票据的情形。

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取得的所得是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经营所得的定义,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等。

网红直播、微商涉及的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项目,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列明的劳务报酬的项目,个人从事以上项目,应当按照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微商通过网络平台直接销售货物,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我局根据其业务实质,符合存在合理的成本费用、有雇工等条件,判断其为“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按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进行管理,在满足核定征收的其他条件时,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

这个直接按照从事的是销售还是非销售活动来区分,有点简单粗暴。

但是,综合而言,本人还是稍作如下梳理总结,尝试作为区分劳务和经营所得的参考依据。请注意,各因素需要综合分析判断:

1)时间维度:经营更有稳定性,劳务更有偶然性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处长任宇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视频讲解中提到,经营所得相比其他所得,有如下特点:机构的稳定性,经营的程序性。此处也和某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原则一致:经营所得一般具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主动且连续经营、收入事先不确定的特征;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具有偶然性、收入事先确定和被动接受委托的特征。

2) 工作方式:经营更依靠团队协作,劳务更依靠单人工作

一般认为,个人在平台上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个人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未注册但是在平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那么属于经营所得。国家税务总局的讲解中提到,“经营所得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佣关系。这是与劳务报酬的一个区别“。换而言之,劳务报酬基本上都是一个人提供,而经营所得一般是多人提供(当然也不排除个人提供)。

3)实质侧重:经营更看结果,劳务更看过程

透过现象看本质,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核心区别点在于:劳务报酬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劳务,而经营所得对应的交付物是成果。看是否需要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从计税依据来看,经营所得是对收入减去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个人的经营利润征税;而劳务报酬所得是对收入扣除固定金额或比率的余额征税,本质是对个人的经营收入征税。因此,可以以个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来作为交付物是劳务还是成果的辨别标准。

举例而言,教师如果是单纯找用工单位要求,在固定时间、地点,按照固定课时费完成讲学工作,那属于劳务,不管是通过线下还是通过平台机构的线上授课。但如果教师个人和企业商定一个班级的学生最低要收到多少学费,按照这个最低学费金额承包了一个班级的授课,超出最低金额收入的学费,由企业和个人按比例分成,参考【国税函2000年395号文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4 )形式要件:经营是法人主体签约自行开票,劳务是个人直接签约并且个税代扣代缴

看是否作为合同签署与对外履约主体,看是否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并作为发票开具主体。对于第三方而言,提供劳务的一方主体通常不会是合同的直接签署对象,而是由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进行签署。

例如家长一般是和培训机构签署培训协议,而非与培训机构的某位老师单独签署培训协议;而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一方主体,其通常会与第三方直接签署合同并享受相应合同权利、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如培训机构老师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和家长签署培训协议,并承担合同义务及责任,那么此时该老师获得的收入即为经营所得而不再是劳务报酬所得。

2.2 核定征收的适应性

核定征收如果是经营所得,那么,来看下是否能够核定征收,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换而言之,核定征收是政府的一种权利。除非企业是主动欺瞒政府,否则核定征收的采纳好像也不能全部怪罪于纳税人。

当然,大家都不容易,各地政府都有财政压力,都在努力招商引资,那么那些偏远的地区,如果没有这些友好政策,可能也的确难以吸引到金凤凰落户当地。

总之,粗浅来看,核定征收经营所得按照法规字面意思是被允许的。

2.3 GAAR一般反避税条款

有人说,这个需要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字面允许,不代表实质上能够纵容。这点我完全同意,实质课税应该是大的原则,而且有下文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尽管如此,我们也看到另一个层面,税法有三个主要的特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收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不经批准不能随意改变。在实质课税的同时,这些实施方面的细则也要加以考虑。

个税的GAAR条款,尚没有细则出台,甚至原来个税法条例当中的条款也删除了,我理解还是需要更多的细则才能落地。

2.4 基于法规分析的初步结论

按照薇娅的体量,不可能以一个人的能力完成所有的工作,在取得收入的同时相应的还会发生经营成本,这里面主要是员工人工成本、直播场所的固定支出成本(租金、水电、办公用品等)、流量的投放成本(为了获取平台流量进行流量的投放),薇娅的直播更加是团队的协同工作。

因此,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解读,综合来看,如果一开始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公司的名义签约,那么对于薇娅团队的直播活动,经营所得更接近业务实质。

2.5 导致补税结论的潜在可能

综上所述,经营所得更接近实质,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调查之后,仍判定偷税,有如下可能的依据:

  • 解释1:一是收入本来已经是公司的收入并且通过公司开票了,然后公司再把利润给到了薇娅的个独(按照经营所得)而不是薇娅的个人(按照工资薪金)。但是为什么要经过中间这道公司,是否是下游要求,这点有待明确。

  • 解释2:薇娅原先签约的就是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合同,后来又改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纳税。这样就是违法的行为了。补税是理所当然。不过薇娅的个独不是近期临时成立的,所以这个解释也有待确认。

  • 解释3: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核定征收。这个观点在实操中很流行,而且据说各地又在要求核定征收的收入不能超过500万。原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需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而核定征收的前提是没有账簿,或者没有税务资料,所以两者矛盾,这个逻辑大体可以被法规支持。只不过是一种间接推导,而且实操当中,如果不是这一波案件,否则两者共存的情形也有很多。

CHAPTER 03

对税务风险防控和税务优化的建议

3.1 强化经济实质,与税务处理方式相匹配

每种业务活动形式都有相应的业务实质,这个业务实质以及形式需要和税务处理相匹配。

  • 纳税人要保证自己经营活动的性质,并且准备充足的证据。举例而言,对于灵活用工平台,如果如想坐实灵工人员的“经营所得”,则应当转变用工管理方式,减弱企业端或自身平台对于灵工人员的强管理属性,增强灵工人员的自主性、灵活性、独立性,使得灵工人员更多地参与到业务实质,真正做到业务承揽及成果交付。这样才能归属于经营所得。

  • 业务的实质还需要有足够的形式要件支撑,包括交易流、合同的安排、结算的方法、发票流等方面,要能够和经济实质相应支持。事实上,在数据治税的时代,形式方面的不合规也更容易被税务局发现。不仅对于直播行业而言,传统上部分民企都是用两套账的模式,私卡交易屡见不鲜。这种情况截至目前很多还尚未被发现。在金税四期上线之后,税务部门的数据打通了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而且也囊括了银行的资金流转数据,这些异常数据的发现只是时间问题,从而更加容易地发现企业的涉税风险点。

建议企业在设计资金的业务模式的时候,能够对相应的税务处理进行提前分析,并且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提前对业务布局进行改进,从而在兼顾业务实质的情况下实现税负优化。之前那种不看税务,或者只在表面上做一套漂亮账,背后自己玩的道路,不能走远。

3.2 对于企业而言,考虑其他方式进行合法税务优化

经此一役,税收洼地区域的核定的政策,估计还是会受到一些打击。但是,2018年其实也有过一轮类似的明星补税(冰冰补税),这一轮的具体效果还是有待时间检验。总局局长说,现在需要把名义征收率降下来,把实际征收率提上去。相信在这样的方针引领下,那些纯粹为了筹划而筹划的税筹方案,将会受到打击。

相较之下,国家也一直在减税降负,并且出台了众多有利于民企的政策,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的优惠,以及其他行业性优惠/区域性优惠/规模性优惠等。在区域方面,国家也在鼓励推进其他一些地区的发展,包括前海、海南等地,并且给予了税率优惠、财政扶持等方式帮助企业减税降负。这些都是合规筹划的时候,值得加以考虑的点。(参见前序文章,《》等 )。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地区尽管也有自己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实质性经营也都有自己的要求。海南在设立政策之初便提出注册公司必须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四者缺一不可。

而且需要考虑实质经营下的商业条件是否满足,海南网红经济是否具备充足的配套措施,是否会人才短缺。这些方面需要综合考虑。

3.3 政府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普及税法知识,让纳税人更加有法可依

政府立法,税法法律方面通过细则出台,让税务案件更加有法可依,给纳税人更多确定性。此次案件在后续的讨论中也存在部分争议。

过去税务界一度有观点认为,避税和偷逃税存在着边界,避税是在合法范围内对商业行为的形式转化,即便被税务机关查出,也只是补税、交滞纳金,不牵涉缴纳罚款。偷逃税则明显运用了违法手段,不但要补税,还要被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如果不存在伪造变造账簿等行为,以及不存在被税务局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原则上不算作偷税。薇娅案例看出,避税和偷税的边界实际上很难区分的,避税和虚假申报难于区分,现在看来自身对行为性质判断错误进而填报错误申报表、少缴税款的情况也属于虚假申报的一种,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

上述问题本质上市税收法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的碰撞。两者在多数情况下是并行不悖的。但是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有冲突。鉴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一般情形下,如果两者出现了矛盾,那么税法判断的原则是形式大于实质,这也是税法固定性的体现。当然,税法也通过一些单独的规定,来另外规定了实质大于形式的情形,比如间接转让,比如受益所有人,比如转让股权名义来转让房地产的687号函件,但是正因为这些是单独规定的,反而体现出税法要求的固定性。税收法定是默认的核心原则。

实质课税赋予了税务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审慎适用该原则。如果放任实质课税原则无法律限制的解释和适用,那么税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将受到挑战,公民的不安感、不确定感也将随之增加。建议有更加清晰的法规指引,才能让纳税人行事更加有法可依。

3.4 与时俱进,必要时更新法规

按照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税所得率最高不超过30%,(批发零售的核定利润率为4-15%,其他行业的也不超过30%)。

实际上,当前直播等新行业的利润率远高于核定利润率,而且这些行业可能也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那么之前这些法规的固定就需要重新审视。比如说,目前有效的应税所得率是否能够反映当前的业务现实。再比如说,是否就完全不能用核定,还是需要用一个较高的利润率来核定;什么时候算是经营所得,什么情况算是劳务所得,两者中间重合的地方如何分辨(个税条例总两者的定义在“咨询”等方面存在交叉)。

这本质上,是新兴行业的发展与既往的税法规定脱节的现实状况导致的。立法者也需要在温故知新的基础上,对于税务法规不断更新。税法从业者也需要对这些新兴行业的税务处理进策建言,实现合法的税务优化,推动行业的持续有序发展。

下附部分法规,供参考。

附:税法政策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附征率表:批发和零售业 0.5 其他 1。用附征率,可以直接核定征收税额,收入*1%或者0.5%就是税额】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应税所得率:批发和零售业 10% ;10 其他行业 15%。用应税所得率5%后者10%核定征收所得额,然后按公式计算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月(季)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 (工商业0.3%,其他是0.8%)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或转包、转租的个人,以及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应税所得率(工商5% 其他是10%)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执行。

附:案情回顾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来源公众号:AK CapMarke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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