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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目的★

▼劳动合同签订不仅对员工很重要,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也不可能小看,用人单位对待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员工,还是刚毕业的大学生,都要按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要为了一些小利,一旦发生争议依法处理,与单位对簿公堂,单位的疏忽败诉毋庸置疑。因此发表此文希望无论是单位老板还是员工,依法办事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进入合肥律师刘志汉的主页关注,向合肥律师刘志汉咨询。

★案件概况★

▼宫某某大学毕业时,通过当地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推荐,于2017年6月入职安徽某某置地公司,公司为了规避相关的义务,与宫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公司只是与她签订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期限为6个月。

▼入职当日按公司要求宫某某出具了书面声明,声明内容为“宫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知悉并愿意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离职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等。2018年1月公司以宫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予继续聘用,于是宫某某离职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对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违法解雇等赔偿,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于是宫某某以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法院起诉,宫某某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2工资3827.59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166.2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757.32元等。

★争议焦点★

签订了《见习协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签订的见习协议对见习时间、见习岗位、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具备劳动合同的部分要素,见习期满后,仍在公司工作,直至2018年1月24日离职。因公司未在见习期满后与宫某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其应支付上述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宫某某的双倍工资差额5837元。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皖01民终4120号

★实务分析★

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只是单纯考虑降低用工成本,甚至是克扣或用劳动者廉价,来达到目的,就像前述案例中的公司与宫某某入职时,只签《见习协议》,因为见习协议约定只要支付生活补助不低于500元就行,这样一来公司的疏忽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又没有及时终止见习,最终单位就得承担数万元的赔偿责任。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员工来上班,就按正常程序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双方签订了《见习协议》是否可以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义务?

现在大多数公司没有设置人事部门或HR岗位,但往往从事劳动合同方面的工作,有的是兼职担任,就时有发生员工入职上班后不仅在一个月内没有签劳动合同,甚至员工来单位上班快到一年了,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候员工随时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都很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就像前述案例那样,大学生到单位就业,双方当时签订了《见习协议》,

那么《见习协议》是否可以替代书面的《劳动合同》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就需要看《见习协议》里面内容来确定,如果这份协议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内容,那么就能起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就像案例中宫某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能获得全部支持的原因就在这里,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见习协议》是具备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6个月见习期满后,单位未能及时与宫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对这个期间单位就得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最好的选择应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