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的一位网友介绍,其在2006年买了一套二手房,1993年修建,属于老旧砖混楼房,当时交易价格6万元,现金支付。因房屋是房改房,原房主单位还没有把房本办到个人名下,买卖双方暂时就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直至2014年,房屋的产权手续才办到原房主名下,其随后着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张掖市甘州区税务局不管当时的交易价格,要按税务局自己评估系统的评估价格征收契税,税务局的评估价格是23万多,远远高于原来交易价格,网友认为评估价格不合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张掖市政府办公室回复:

经核查,您于2021年12月到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税务窗口咨询二手房交易不动产权登记事宜,税务工作人员告知您房屋转让买卖双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办理流程,以及如果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交易时点、价格的相关合法资料,则需要依据“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系统”的评估价格计税相关内容。同时,帮助您对携带的资料进行初步核实,告知您未有能够证明房产转让相关合同、交易时点价格等相关核心资料,无法判定房屋交易的真实性,需要按照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目前,您还没有按流程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资料进入正式办理流程。张掖市税务局比照化解“登记难”工作相关要求,已同您进行联系沟通,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按照存量房交易办理流程,房屋买卖双方需先到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窗口,由买卖双方提供或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提交原房主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买卖双方身份证、户口簿资料及证明双方交易时点和真实性的相关证据资料,不动产窗口受理后将相关资料、证据及登记数据转税务窗口进行《房产交易申报》,税务窗口根据转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并及时予以办理。

2.税务部门目前使用的不动产评估系统由原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开发,系统房屋数据由税务机关通过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对房屋所在地房产进行评估核价并导入不动产评估系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和《张掖市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2〕8号)工作要求,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阴阳合同”所形成的税收风险,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时需使用评估价格。

因此,对此项业务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办理:

一是纳税人可以提供合同、发票及证明双方交易时点和成交价格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是对评估价格的异议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此作为计税依据;

三是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异议成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