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泰和,发生一起令人气愤的强奸案。34岁男子郑某是某单位的职工。郑某擅自闯入女子陈某出租房中后,欲强行与陈某发生关系时,因陈某极力反抗并声称自己来了例假,郑某而未能得逞。

事后郑某为了让陈某不要报警,通过微信转账一万元给陈某。

次日,陈某及其丈夫、郑某及其妻子在协商处理此事时,陈某接收了郑某的1万元后,立即将这1万元,通过微信转回给郑某的妻子。

3个月后,不思悔改的郑某趁陈某在卫生间洗澡时,再次闯入陈某的出租房中。郑某来到卫生间后,试图强行与陈某发生性关系。陈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哭喊。陈某的两个儿子在房间听到哭喊声后,便跑到卫生间查看,

陈某趁机带两个儿子跑到卧室。郑某便上前拉住卧室的门把手,阻止陈某锁住卧室门,陈某谎称穿好衣服再出来,郑某才松手。

陈某趁机反锁卧室门,并在室内用杂物顶住卧室门,并告诉郑某,其不会出来,并要求郑某马上离开,同时大声呼喊邻居求助。

郑某见状只好离开陈某家中。陈某当晚因害怕,便到宾馆住宿一夜。

次日,陈某报警求助。郑某经警方电话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其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陈某对郑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真是令人气愤!本案郑某在第一次实施侵犯后,陈某及其丈夫已经给过郑某一次机会,没有报警追究其法律责任了。但其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当陈某两个儿子的面,欲再次对陈某实施侵犯。令人发指!对于这种人,法律定要让其付出代价!

刑法规定,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将以强奸罪处罚。

刑法同时还规定,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系犯罪未遂,依然要受到处罚,但可从轻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本案陈某在第一次受到侵犯时,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追究郑某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的,只要犯罪事实存在,五年内都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郑某在陈某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两次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虽然郑某因“欲而不能”,最终没有得逞,但强奸罪系行为犯,并非结果犯,因此只能从轻处罚,不能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判3-10年有期徒刑。

但根据《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犯罪未遂和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均可以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

本案中,郑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也是其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但根据以上《意见》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处罚幅度,将与案件所处阶段相挂钩,即案发后越早认罪认罚,所减轻的幅度将越高。

而本案郑某是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认罪认罚的,因此郑某的认罪认罚情节,只可以减少基准量刑的5%以下。

最终,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被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将予以开除。

也就是说,由于郑某是单位的职工,其除了要接受刑事处罚外,其工作也会因其犯罪,而被开除。

不仅如此,如果郑某妻子以郑某有严重过错为由,提出离婚的话,还可以要求郑某对其经济赔偿。这也是郑某犯罪的代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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