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看到一份判决书,当事人经营一家小漫画书店,大部分是耽美书籍,是从台湾进口的,后被海关缉私局查获,经鉴定共有3379本系淫秽物品。该名女店主被判有期十一年,罚金二十万,请问这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吴国雄律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走私淫秽书籍超过1000册以下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的走私数量3000余册,又无其他减轻的量刑情节的话,该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当然,走私淫秽物品案的争议点有很多,包括数量设档是否合理,如一册书多页与少页、有些书十本不如一本厚;涉案书籍是否就是淫秽书籍,鉴定人员的主观性很强等等。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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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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