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1 证券简称:杭汽轮B 公告编号:2022-07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26日发出《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6);上述公告已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2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

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郑斌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2、其他到会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机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汽轮新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斌、贺嘉贝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和董秘签字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172

致: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州汽轮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为汽轮新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已按《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充分披露上述议案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杭州市东新路1188号汽轮动力大厦三楼304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2022年2月1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公司截止2022年2月14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2名,共计代表股份50,717.0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89.86万股)的67.27%;其中B股股东及代理人共61名,共代表股份2,734.6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89.86万股)的3.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3名,均为B股股东,代表股份数共计895.4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5,389.86万股)的1.19%。

基于上述核查结果,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汽轮新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表决后,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签署:刘 斌

承办律师签署:贺嘉贝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