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投稿、交流、推广、转载、加入知否卫监学习交流群请加微信guo270384821

作为一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蜀黍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在证据不明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对一个事件作出判断性的结论,实乃执法者之大忌!今天,监督蜀黍就跟各位聊聊“证据”那些事儿......

从2个败诉案例看“证据”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时刻具备证据意识,从行政行为的启动、完成、执行全程都不可松懈!否则,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经不起审查....

案例1:

2020 年 9 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潘某因不服县卫生健康局对其以非法行医为名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该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取证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证据无效原因: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原告违法所得仅有原告单方面陈述,且原告当庭予以否认,被告并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充,系主要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证据有三个特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回顾该案,当地卫生健康局三名调查人员均不具备卫生监督检查资格,在现场检查中也未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以致所取证据无效。

案例2:

2017 年 12 月,四川省某区卫计局执法大队以某视力康复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该中心开展诊疗活动人员邹某非医师行医为由,分别对该中心及邹某本人进行行政处罚。邹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了被告某区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导致违法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办案人员虽然对某视力康复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且证据确凿,但没有对加重处罚理由之一的擅自执业的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邹某的执业资质情况进一步调查,仅凭邹某的自认,就判定该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显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其违法事实的证明力不足。

其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以及《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非法所得含义解释的答复》(卫法监法发〔2000〕第45号)中,明确了在医疗机构中违法所得的清缴是“成本+利润”,而该案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办案人员没有将部分药品器械的成本计算在内,从而导致调查的收费收据反映的金额,与实际作出的处罚决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数目不等。最终,因证据不足直接导致处罚决定被法院判定为认定事实不清。

上述 2 个败诉案例,背后的原因都跟证据有关。证据是连接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的纽带,在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必须精心收集证据、妥善保存。只有这样,作出的行政行为才能符合依法行政要求,才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审查!

该如何收集证据?

那么,该如何收集证据呢?监督蜀黍总结了3点,供各位参考!

一、合法收集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在于:一是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对于不同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定要求收集和保存证据。例如,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载明时间、地点、检查的内容和情况,还必须有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的签名。

二是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即证据必须是由执法人员以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取得,获取证据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收集证据。例如,未经当事人同意以打开门锁、拉开抽屉等方式收集的证据,可能涉嫌超越职权损害当事人权益而成为非法证据。

二、全面收集证据

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必须注重全面收集,不仅要收集证明案件实体是否合法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执法行为合法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执法行为合理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外部执法程序合法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内部审批流转合规的证据。

例如,部分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仅重视收集具有实体处理内容的书证,对于送达回执、授权委托书等程序文书不够重视,在执法过程中或者未予关注,或者执法结束后未入卷,以致在复议或诉讼中无法完成程序举证。

其实,程序性证据和实体证据同等重要,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往往是复议或诉讼活动中查明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或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期限或起诉期限的重要依据。

三、主动收集证据

卫生行政执法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具有主动收集证据的意识,不能只是被动的收集。对于执法中的证据,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也不能例行公事,满足于常规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客观上不可能有两件一模一样的案件,任何一宗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案件的证据都有其特点,不能照搬。

主动收集证据,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拟适用法律条款确定的行为模式要素要求收集证据,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与法律条款要求的要素一一对应,适用法律才能准确无误。

案例2中,执法人员在对邹某的执业资质情况进行调查时,仅凭邹某的自认就判定其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即使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仍被法院判定认定事实不清。所以,对邹某身份的核查,执法人员还应主动到当地卫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及执业医师注册系统进一步查询核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遇事讲法、遇事找法”逐步成为社会普遍共识。随着法治观念、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因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综合执法水平,才能积极应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法律争议。此所谓:“打铁必须自身硬,方能笑看风云变!”

来源:卫生监督观察 作者: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