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因个人原因辞职,有经济补偿金吗?为何?

没有,此等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七种情形。

在这里可以谈一下经济补偿金制度设立的初衷。

最高院法院认为,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是国家强制设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1]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制度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在原工作单位所作贡献的一种补偿,即“补偿说”

而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身来看,获得经济补偿的结果与劳动者失业的主客观原因有密切关联。尤其是当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以及原因导致失业的时候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当劳动者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时候,则无法获得。 可以说,该条规定第(二) 项是对 该款规定底层逻辑的概括表现形式。

由此,经济补偿金制度也因为这种国家规定企业买单的情况而饱受诟病。

可以说开办企业责任重大,在经济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给不少中小微企业带来了很沉重的负担。因此合规性问题不容忽视。

想要推倒这个制度恐怕难度极大,也许在未来新修的劳动法或劳动基准法中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做出倾斜性的调整。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我国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问题的答复》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6936.html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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