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7日,普兰店市夹河镇政府安排徐某福在所辖亭山水库工作,每月给徐某福开具工资400元。至2007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普兰店市夹河镇委员会向镇财政所出具批复,将徐某福工资调整至700元/月,调资时间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2009年至2011年期间,徐某福具体从事的是森林管护工作。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份,徐某福归属于普兰店市林业局管理,由普兰店市财政局开资。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份,由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办事处继续为徐某福开工资。后来,普兰店市夹河镇政府现已合并至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办事处,其权利义务已由街道办承接。

徐某福称,其于2020年11月18日退休,2020年8月份徐某福找到街道办事处,要求缴纳医疗保险,街道办事处不同意缴纳。于是,徐某福才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定徐某福与街道办事处存在劳动关系。街道办事处对劳动仲裁裁定不服,向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徐某福提供了部分街道办事处为其开具工资的银行交易流水,对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初步证明。关于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社区居委会的书面证明,首先因提供书面证明并非属于社区职权范围,且社区并没有派员出庭作证,故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其次,其所证明的内容仅能证明2018年11月1日起徐某福没有在亭山水库工作,但对于长达17年之久的工作并不能起到任何的反驳作用。故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在徐某福提供工资发放证明、证书等在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初步证明的前提下,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反驳。

关于街道办事处所提出的徐某福虽然是街道办事处开的工资,但徐某福却从未为街道提供过劳动的答辩意见,普兰店区法院认为,因徐某福提供了荣誉证书显示其2009年—2011年间工作优异,被授予各种荣誉,可以佐证徐某福不仅为街道办事处提供过劳动,而且工作表现也非常好,故对街道办事处的该项质辩意见,普兰店区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徐某福工资系由普兰店市财政局所开事实性质的问题,普兰店区法院认为,徐某福一直在行政体制下,安排的各项工作均为政府行使的内部人事管理,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单位,在徐某福工作期间将某调离后又调回,工资也是从街道办事处开资后转为普兰店市财政开支,后又转为街道开资,这中间调离的工作年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一并计算至徐某福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年限中。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14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判决,判决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办事处与徐某福自2004年3月27日至2020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街道办事处对普兰店区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大连中级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街道办事处与徐某福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范围,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徐某福经被街道办事处安排于2004年开始在亭山水库工作并向其支付工资。其间虽有工作岗位等发生变化,但街道办事处一直向徐某福支付工资。徐某福还在工作过程中被授予各项荣誉可以证明某为街道办事处工作并接受其管理。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辽02民终85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办事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