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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河农场有限公司“八五”普法微课堂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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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编辑 / 高晓峰 审核 / 李妃妃 监制 / 温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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