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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上海的董女士与黄先生通过网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日常通过微信交流时,董女士自称“狗狗、狗子”,称黄先生为“子宁”(上海话“主人”之意)。在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此类称呼的聊天也经常出现。据董女士称,黄先生在性生活方面有特殊癖好,经常对她进行鞭打,并拍下裸照。2020年9月,董女士进行了测试与评估,显示其有重度抑郁症。2021年1月,董女士又因“躯干瘢痕”在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药品硅凝胶。董女士称因无力经营此段感情提出分手。董女士认为,黄先生的特殊癖好导致其焦虑、抑郁,因此起诉索要医疗费93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来源:潇湘晨报)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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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哥观点
性虐待是指一方以满足非正常的性欲望为目的,实际或威胁对方,从而侵犯对方的身体。它往往伴随有鞭打、捆绑等暴力行为,通过非主流的方式侵犯对方的身体,从而获得快感。在被虐待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此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而且如果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所以,性虐待因为违背被虐待人的意愿,摧残其身心健康,从而应当认定其为违法行为。
董女士与黄先生之间构成性虐待吗?从本案董女士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记载的内容来分析,双方对于鞭打臀部等行为均是自愿且予以认可的。董女士自称“狗狗”,并称黄先生为“主人”,不但没有表示反对,还主动对此进行调侃,因此,董女士对实施特殊性癖好一事具有积极的主观愿望。对于二人之间的这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行为,虽然是非主流生活方式,但法律并未对其加以禁止。所以,在两人都自愿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其构成性虐待。其类似于性虐恋的行为表现,两人协商一致去体验带有一定危险的性生活方式,以增加特殊的情趣和快感。#上海头条榜#
黄先生是否要赔偿董女士的损失?民事赔偿一般应当遵循“填补原则”,即损失多少,填补多少。而且,作为原告也应当履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即董女士应当举证证明其因为“特殊性癖好”而受到伤害。董女士虽然被鉴定为重度抑郁,但是其原因为:被试者因近期发生“名誉受损”、“法律纠纷”、“小量借贷”、“学习困难”、“受惊”、“睡眠重大改变”等事件,对身心健康有一定影响。由此可见,其并不能证明抑郁症状是由黄先生的行为引起的。既然董女士所称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那么黄先生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黄女士曾在医院就诊,但当法院要求其提供病历时,她并没有提供,因此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侵权行为过程中,被侵权人因为身体受到伤害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也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构成伤残作为判断标准。而在黄先生与董女士的性行为过程中,确有轻微的鞭打,但目前无法证明造成严重伤害,因此其精神损害赔偿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两人自愿因性特殊癖好发生的行为虽然不提倡,但并不构成违法,董女士无法证明其在恋爱期间因黄先生的行为造成了身体损害,所以驳回了董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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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行”的原理,法院认为黄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法律并未禁止男女之间发生关系时使用类似“虐待”的手段,但是并不能代表这类行为就是积极向上的。此类行为一般属于私生活领域,只要两人之间达成合意,法律通常不加以干涉。但是即使两人之间同意实施一些非主流的行为满足其欲望,也得注意把握一个尺度。目前,我国对于类似行为采取的是结果论而非手段论。无论是性虐待还是上述黄先生与董女士之间实施的行为,只要造成对方身体严重伤害的,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年轻人应当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比如读书、听音乐等等,不要因为猎奇心理而悖逆社会主流。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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