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补遗)

于伏海律师

两种撤销权

1,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不同意、追认或者不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同意或者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我们把本条规定的“撤销权”称之为善意相对人享有的“撤销其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该撤销权具有以下特征:

(1)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主体必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的另一方主体必须是善意的;

(3)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纯获利益的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待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撤销必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至于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民法典并未进一步说明。我的建议是最好采用书面的方式或者能够保存“确实作出撤销”的证据的方式,比如有微信的用微信通知,通知后,如果对方没有回复,最好再打电话确认一遍,如果还没有回复,那就发EMS。

善意相对人只要以一定方式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该法定代理人收悉该通知,撤销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善意相对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6)撤销必须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之前作出。

问:根据上述分析,如果两个都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那撤销权由谁行使呢?

答:我认为任何一方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当然他们也有追认权。

如果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作出同意或者追认的意思表示,另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仍然可以作出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但是不能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了。

任何一方的法定代理人要想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对方的法定代理人作出同意或者追认之前作出撤销的通知。

(图片来源于百度)

2,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重大无解的当事人、被欺诈的当事人、被胁迫的当事人、处于危困的当事人、缺乏判断能力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也将这种权利称之为“撤销权”。根据这些法条的规定,这种撤销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只有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被欺诈的当事人、被胁迫的当事人、处于危困的当事人、缺乏判断能力的当事人才享有撤销权。

(2)这五类当事人不能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证据确凿,法院作出“撤销”的裁决,否则,作出“不予撤销”的裁决。

(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这个期限,撤销权消灭,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