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自然资源部在官网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出了答复。

答复指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这份答复明确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农村的“老家”对已经离开的人重新敞开了大门,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上面的房屋,可以从上到下一并传给下一代,并且还要“白纸黑字”的登记下来。

但是,我们细读答复,提取重点。

一、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注意,是因为继承房屋,所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即系,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仅遗留宅基地,尚未建房,那么这块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

三、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合法继承人,即系法律上的合法继承人。

因为涉及到继承法上的知识,这里只简单的说一下,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了解一下继承法的内容。

正常情况下配偶、子女、父母才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孙女没有权利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

四、一户一宅原则。

即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城镇户口人员是无法继承的,答复里面的继承不能超越一户一宅原则。

同理,如果被继承人拥有多处宅基地,那么继承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处,多余的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

五、重修重建。

不能。“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地随房走。

即系房在继承人才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子灭失,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丧失,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但是可以加固。

城镇子女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时会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按照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如果你是城镇户口,不能申请翻新宅基地。因此城镇子女通过继承拥有的宅基地,是不能翻盖重建的。

或者可以这样子说,城镇户口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因为继承了“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如果“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不存在了,那么城镇户口的就没有了继承物,城镇户口是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的,宅基地必须是依附在“农村经济组织成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