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芦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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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公安交警曝光酒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3日20时许,杨国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川AGM***小型轿车行驶至芦山县樊敏路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检测,杨国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并且杨国某曾于2020年0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

处罚结果:

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杨国某无证驾驶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并处 行政拘留 5日 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3月3日21时许,程国某饮酒后驾驶川TZ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邛芦路龙门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检测,程国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5mg/100mL。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程国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李玉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了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2022年3月15日22时许,张志某饮酒后驾驶辽M2B***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芦山县城南路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检测,张志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张志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 202 2 年 3 月 28 日 23 时许, 杨某饮酒后驾驶川 TX6*** 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 106线芦山县升隆卫生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 20.9 mg/100m L ,并且杨某曾于 2021年01月0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杨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六2022年3月29日1时许,乐孟某饮酒后驾驶川TQQ***小型轿车行驶至芦山县平安路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检测,乐孟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1mg/100mL。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乐孟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了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七2022年3月30日23时许,牟某饮酒后驾驶川TJ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芦山县金花路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通过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牟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并且牟某曾于2018年10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牟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八2022年3月31日0时许,赵某饮酒后驾驶川TRM***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芦山县平安路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通过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赵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并且赵某曾于2022年02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

处罚结果: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赵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