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2年两会提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这体现在普天之下,“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病有所医、弱有所扶、孕有所产、残有所帮”——活的有保障、有尊严、有意义。在嫦娥奔月的故土,风筝放飞的故乡山东潍坊,发生了一件事关老弱病残幼孕弱势群体的生养刚需、生活福祉、生存尊严的案例,被称“8.01专案”。本文将重点论述本案涉及到的案件定性、民生诉求、家国情怀。
一、 本案缘起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计划生育开始起,千万家庭的生养困扰就已持续成为国运担忧。2015年之后,接二连三放开二胎三胎,传承了几千年的多子多福伦理观念,在计划生育时代暗流涌动了40多年后,重新回归传统。传统无法割裂,历史总让人惦记,民意不可违逆。
本案11位当事人,属当前社会中一个可怜的充满善意爱心的却没有话语权的特殊弱势群体。由于身处生养困境,涉及个人隐私、生存尊严、生活颜面、三代同堂、传宗接代、未婚先孕、不孕不育、辅助生殖、试管代孕等太多难言之隐。
本案是当下社会一个极其非典型的典型案例。典型在本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间普遍常态存在,被炒作和歪曲报道。
本案涉及以下任重道远的探讨和探索:1)未婚先孕妇女开具引产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的开具、新生儿落户规定的与时俱进和历史变迁迫在眉睫2)无耻之徒以代孕、贩婴、拐卖儿童等敏感词语来恶意炒作、敲诈勒索、欺世盗名,给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带来不必要的内耗;3)民间送养行为、拐卖儿童罪、买卖亲生子女行为的相关司法界定的滞后和模糊;4)放开三胎后计划生育时代低生育率、不孕不育、未婚先孕的当下社会现实;5)5000万不孕不育家庭、1000万失独家庭、千万单亲家庭等特殊家庭的生活福祉;7)涉及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机关在面对突发社会治理难题的公信力、判断力和正义担当;8)媒体媒体审判、民意审判、法庭审判法理情合一判定的公平正义与否;9)未婚先孕妇女流产与否、分娩安全、送养与否等人权保障10)不孕不育家庭的民间收养违法与否、生存尊严维护与否;11)未婚先孕婴儿的流与留、送养与否、是否最益于成长教育;12)社会稳定、婚姻维系、家庭幸福与否;13)媒体不核实真假善恶的唯恐天下无事的报道、舆论导向引发社会维稳、三四线地方政府治理。
当下社会,严重缺失了对未婚先孕妇女和婴儿以及不孕不育妇女家庭的关注和帮助,而现行收养法、出生证明、引产证明与传统伦理观念、生存颜面的维护、人格尊严、人权保障等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巨大精神和经济压力下,一些未婚先孕妇女深陷“想流没法流,想生没处生,想养养不了”的生存困境时,而已婚多年的不孕不育家庭身处“想怀怀不上,想生没孩生,想养没孩养”的求子困苦中,前者不能求助朋友、家人、熟人社会,只能孤立无援、走投无路的求助网络送养孩子,后者吃药打针、试管移植、求仙拜佛十多年求子无果只能万般无奈、迫不得已求助网络收养孩子。两者之间存在的自发、自救、自愿、补偿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有其必然性、合理性、普遍性。 而这种情况却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可避免的撞击,有的在灰色通道暗流汹涌,大行其道。有的被恶徒利用,成为敛财的通道。
二、事发背景和原因
1.送养方的走投无路
本案送养方是涉世未深的未婚意外怀孕,都很年轻,有严重疾病,新冠疫情此起彼伏之下,没有经济来源,不敢求助朋友家人,当下社会也没有这样的救助机构,想去公立医院引产和生产,都需要在从小长大的熟人社区开引产证明,都需要家长签字,面临当下生活颜面和人格尊严、今后正常婚姻家庭生活与能否生养孩子的两难抉择,身处“想流流不了,想生没处生,想养不能养”的生存困境,为了安全分娩,摆脱没有钱没有医院分娩的困境,只能寻求网络—“生人社会”,进行自我救助,也给孩子一个生命,一条生路,一个好的归宿,万般无奈选择了未婚先孕妇女的7种解决方式中:流产,引产,遗弃,民间送养,单亲自养,奉子成婚,送民政局福利院,最有情有义,最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解决方式——送养。需要指出的是,两位未婚先孕妇女有严重的甲亢或肺病,分娩时,签了病危通知,生产用不上力,胎儿难产,抢救及时,保全了两对母子平安。
2.收养方的视同己出
本案收养方两对夫妻身体都有疾病,终生不孕不育。在民政局登记申请收养孩子,排不上号,一直没有收养到。数十年来,想尽一切办法调理身体,试管移植,还是没有求来。身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生养困境,希望能够“幼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今生无憾,上对得起耄耋父母可以乐享天伦;中对得起自己活的有尊严有意义;下对得起收养来的孩子,视同己出,格外疼爱;只是想过的有意义,活的有尊严,不被人歧视,何错之有,何罪之有? 身为社会中人,不想让其他人知道孩子是收养来的,孩子被骂是个野孩子,给孩子一生造成伤害,自己被骂绝后无后,自己父母被指指点点以至于九泉之下不能瞑目,所以就只能采取了不孕不育家庭7种解决方式中:孤独终老、借腹生子、借精生子、试管移植、代孕生子、家破人散、收养新生儿,最有情有义的一种——民间收养孩子。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收养方的两个家庭中,其中一个家庭男方有糖尿病,另一个一家庭女方有二度残疾,但是,两对夫妻始终不离不弃,数十年如一日,不抛弃对方,不放弃想尽一切办法要孩子。
3.救助方的扶危济困
本案居间介绍方有着长达十年海内外求子经历,是感同身受的局内人,在实际上救助未婚先孕妇女顺利入院查体,安全分娩,救助新生命诞生,帮助不孕不育家庭领养孩子的有益作为。实际上,救助了两位未婚先孕妇女,救助了两个新生命,主观是成人之美,客观是积德行善。何错之有?何罪之有?对于数十年如一日的求子之痛亲身经历,痛彻心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助人为乐的理念深入骨髓。孔子和子路关于救助奴隶的故事,告诉我们虽然谋利,但是做的是善事,就不应当道德绑架,否则,只能适得其反,治标不治本,于家于国于民皆不利。不能因为拿了钱,就否认居间介绍方在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维持婚姻幸福、维系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延续香火、为国添丁、为民发声、为民请命、满足生养刚需,解决生养困境等诸多方面做出的来自民间的有益尝试、积极探索、示范效应。
4.举报方的相关问题
本案举报方疑采取钓鱼诱骗取证,借力不明真相的媒体,利用相关法律的滞后民情,利用罪与非罪的知识盲区偷换概念,道德绑架,误导舆论,引发舆情,无视孩子在婚姻家庭社会维系中的天然刚需,无视弱势女性的身心健康,蓄意破坏家庭稳定,制造社会矛盾,曲解法律适用,影响司法机关判断,裹挟公权力,抹黑相关部门。肆意迫害身处生养困境却无法发声的弱势群体,以拐卖儿童罪名恶意构陷本是民间自发自愿有偿送养的数十名未婚先孕和不孕不育受害人,何时去过真正拐卖儿童曾经高发的山里村里寨子里。
三、本案刑罚的界定和后果
1.罪与非罪的界定
如果本案当事人人拐卖儿童罪名以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名成立,本案就存在以下值得商榷的问题:不是以主观目的的善恶,不是以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不以是否有偷拐抢骗等恶劣行为,不是以客观上形成后果的好坏与否,不是以出发点的救助帮助与否,而仅仅是以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和量刑的标准,将恶意恶行恶果的拐卖儿童罪同善意善行善果的民间收领养行为无界限无差别的混为一谈、相提并论。必然存在善恶同罪的质疑,显然存在量刑畸重的嫌疑,固然存在毒树之果的置疑。这在国家接二连三放开二胎三胎的后计划生育时代,显然有悖情理法的统一性原则,有违惩恶扬善的立法精神,有违疑罪从无的判定原则,必然存在草菅人命之嫌。
2.客观获利的动机及原因
本案当事人虽然客观上存在金钱补偿,但以下问题值得深究:1)并不是待价而沽的等价交换,主观上没有买卖的故意,只是收养方对于送养方的孕育生命、辛苦分娩、产后恢复的补偿,以及自己收养孩子后的喜悦而自愿的感谢。2)至始至终,没有积极讨价还价。3)通过钱数,是对收养方经济条件和收养诚意的最直接考量 4) 主观上无获利的动机,客观上救助帮助了未婚先孕妇女、新生儿、不孕不育家庭的善意善行善果。在维系婚姻,维护家庭,社会稳定来自民间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5)收取的钱财包含了了生产费、医疗费、孕育成本、坐月子生活费、营养费、保姆费、感谢费等的实际费用的补偿。6)是否是收养方自愿主动支付数额大的感谢费。7)充分考虑各地的物价消费水平的高低不同。8)收取收养方钱财后,送养方是否用于还债还贷以及改善生活的基本花费。9)要考虑收养方多年求子不得、多年试管生殖求子的心理生理伦理压力以及财力精力物力耗费。
3.本案重判的后果及效应
本案如果重判必将导致以下恶劣后果: 11个初衷善意的当事人面临牢狱之灾;6个家庭面临妻离子散;2个经历分娩困境寻求帮助的年轻女孩面临失去自由;2个多年求子不得的家庭依旧要痛苦的求子;1个十年求子终于从异国他乡代孕求来的一岁多幼崽得不到母爱的关爱;1个被收养来的宝宝只能被耄耋老人抚养成人;4位经历求子之痛的可怜妇女面临不实罪名;4个新生的人类的幼崽缺失母爱人间惨剧。
由于本案引发广泛舆情、省厅督办专案、公安部挂号、写入内参,必将产生以下社会示范效应:遗弃婴儿有增无减、未婚先孕妇女优先考虑流产引产、不孕不育夫妇孤独终老、健康生命胎停、危害孕妇身心健康、无孩婚姻难以维系、不孕不育家庭分崩离析、遗弃婴儿缺失收养父母疼爱、耄耋老人含恨九泉、多少家庭缺失祖孙三代天伦之乐、未婚先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严重受损、铤而走险的拐卖儿童无法根绝、民间送养暗流汹涌、不法之徒政治流氓继续恶意构陷名利双收、出生证明的灰色获取屡禁不止……
四、当下民生的生养刚需
1.送养行为频发的原因
当下民生,婚前同居已是家常便饭,未婚先孕也是司空见惯,大明湖畔夏雨荷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本是生养不息的千年刚需,这本是一件皆大欢喜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好事,共和国的法律也允许民间自发自愿的有偿送养亲生子女行为,现实的民间也普遍存在由来已久的送养行为。送养方自救自愿的送养行为,不存在侵犯亲生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众所周知,人之常情,事之常理,在一个不孕不育无子女经济条件好的已婚家庭生活,肯定有益于未婚没有经济能力没有家庭的环境中生活,因此,不存在侵犯孩子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2.为了生存尊严而紧急避险
身处抗战年代,我们为了尊严而战。面临生养困苦,我们为了尊严而活。仅仅是一个金钱补偿行为本身,丝毫不能体现出对孩子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侵犯,正相反,出于对孩子未来生存实际最大利益的考量,让经济条件好的不孕不育无子女家庭收养未婚先孕弃养儿,不仅不存在身心伤害,而且有百利而无一害。就否定不得已而为之的送养善意,就认定是买卖孩子,显然有违现行法律规定,有违求子心切的收养善意,有违身处危难采取自救的避险初衷。 仅仅是感谢费、营养费、辛苦费等,与孩子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纯属千年一脉的礼尚往来、抚育补偿、自发感谢。
3.不孕不育家庭的收养刚需
当今社会的基层组织没有针对未婚先孕和不孕不育多年求子不得的情况以正常方式展现人道主义关怀的能力,基层人道主义建设和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法律应当根据民生实际与时俱进,不应当对善意的民意和万不得已的毫无恶意的“前赴后继,铤而走险”依赖刑法,重刑加之。未婚先孕妇女的救助和不孕不育家庭的帮助,迫在眉睫。我国不育妇女率已高达12-18%,我国5000多万不孕不育家庭的求子方式,不能总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悬而不决,更不能不问青红皂白的一刀切之,简单粗暴一刀切的重刑加之,有违谦抑性原则,有违传统生养伦理观念,也有违当今社会诸多生养问题的民生福祉。没有丝毫的恶意,对孩子尤其是有遗传疾病的孩子,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何苦冒天下之大不韪逆势前行。 现行相关规定的不近人情、不解民意、不利福祉、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4.收养婴儿的情有可原
当今社会民间自发自愿有偿送养亲生子女的行为中,大多是送养收养新出生的婴儿,原因有以下10点:1)可以确保是产妇(送养方)亲生的婴儿,而不是拐卖来的。2)可以确保在生产医院顺利办理出生证明,从而尽早落户。3)通过在医院查体,可以确保是健康婴儿;4)不想让任何人知道孩子是收养的,以免孩子将来受歧视,被称为“野孩子”;5)收养方想让自己的爹娘认为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而不是没有血缘关系收养来的,最大限度维护老人的传统伦理观念的生存颜面;6)收养方避免自己陷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生活困境和生存尊严,被外人称为“绝户”;7)未婚先孕的送养方,多为年轻女性,想尽快摆脱没有婚姻家庭关爱,非婚生子或私生子的道德谴责和无法抚养的生活绝境;8)为了确保新生儿尽早得到专业专职的保姆照顾;9)让收养方帮助安排医院、安全分娩;10)不想让被收养的孩子在成人前,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以免造成心理伤害。
5.民间收养的积极意义:
有利于维护未婚先孕妇女生存尊严身心健康生命安全,有利于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成长教育,有利于不孕不育家庭的求子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维系三是同堂大家庭的幸福安康,有利于减轻国家民政部门的收养负担,有利于维持婚姻,有利于国家的添丁加口,有利于彰显救死扶伤扶危济困的人间大爱,有利于维护胎儿生命生存权,有利于减少拐卖儿童现象发生,有利于减少非医学性流产现象发生,有利于减少弃婴现象发生。
五、本案涉及到的家国情怀
千百年来,公平正义、安居乐业、平等自由、幸福健康、国泰民安是古往今来老百姓向往美好生活的家国情怀。
无论是天经地义、天然本能的自生自养,还是暗流涌动、古往今来的过继收养,还是方兴未艾、技术辅助的试管移植,还是饱受争议、异域飘香的代孕求子,都是人们对于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天然追求。
她源于我们华夏文明幼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文化传统;源于我们炎黄子孙人丁兴旺、薪火相传的家国情怀;源于我们地球家园生儿育女、生生不息的天然使命:
1)她不以千年王朝更替、战争和平年代交替、计划生育政策演变为转移的积淀着中华文化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乡土底蕴;2) 也不以文化全球化、 经济市场化、乡村都市化的现代化冲击为转移的坚守着乡土中国的传宗接代、生生不息的乡土本色;3)也不以古往今来的历史变迁、南国北疆的地域分布、王侯百姓的身份转换为转移的维护着多子多福、三世同堂的乡土诉求;4)也不以延续本能的自然受孕,方心未艾的试管受孕,暗流涌动的人工代孕等孕育方式不同为转移的坚守着生儿育女、无后为大的乡土刚需。
苍天黄土印证先辈奋斗足迹, 白阳晚月陪伴后生砥砺前行,共和国的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变迁影响着华夏大地上亿万个个体的生死成败。五千年的家国情怀也带给我们相沿成习、习以为常、常新常在的生活方式:挣面子、娶妻子、育孩子、赚票子、购房子、买车子、孝老子、过日子。
2022年2月9日,国家发改革委发文:“不能让农村老人八九十岁还自己劈柴做饭。我们不能够在最基本的需求没有保障好之前先去搞诗和远方”。
如果一个家庭,七八十岁的老人还没有孙辈,四十多岁的夫妻还没有子女,这样刚需的生养诉求、生活意义、生存尊严的自发自愿补偿送养行为,实属情有可原,理所应当,何况有法可依,而且传承千年无后为大、多子多福的伦理观念已经成为文化基因深入寻常百姓家,时时刻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影响着这片土地上生生不息的人们,已经成为生活意义和生存方式。
人活着需要尊严,生养孩子既是生存尊严,更是生活意义。还有多少没有孩子的家,还有多少没有家的孩子,还有多少家庭没有孩子陪着过的年。
后记
本案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身心健康、当下生活颜面,今后婚姻家庭生活正常与否。当下,未婚先孕的女孩涉世未深、生活困难、无稳定收入、孤立无援,绝大多数面临“”想流流不了、想生生不了、想养养不了”的生活困境。即使生了,如果把孩子送到民政局福利院,需要本人和家长签字登记。于是,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当事人入狱,骨肉分离,家庭破裂,家族矛盾重重,婚姻难以维系,孩财两空,不利于社会稳定。其后果依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未婚先育的送养方在两害相亲取其轻的紧急避险时“铤而走险”;收养方在无子之痛、无后为大心里煎熬中“前赴后继”,民间自发自愿有偿送养在名不正言不顺的灰色通道中暗流汹涌。
本是正当合情合理合法的自我救助行为,社会发展的千古命题,生养不息的千年刚需。现行的收养法、引产证明和出生证明的开具、落户规定与现实生活中的民生诉求以及传统伦理观念之间存在诸多需要调和契合的方面 。在更为彰显人性光辉,体现人道主义,显现人文关怀,合乎国情、民情、伦理传统的政策法规出台之前,能否与时俱进大爱人间,继往开来的正义担当,考虑相关法律的滞后与弱势群体延续香火的千年刚需,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手下留情、刑罪远之。难道,本案涉及到的生命权、人格尊严、生育权、抚养权、生活颜面、生存尊严都要让步于滞后的法规。
这些诉求合理、初衷良善、身体病残、原本命苦、确属无辜的弱势群体中人,在被中国梦遗忘的角落里黯然神伤,集体失声。所谓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公平正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法谦抑性、认罪认罚从宽减轻、法理情相统一、政法社三效果统一等原则无一遵循、无影无踪,反倒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机械作为、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悬而不决、以言代法、以政代法却无一不在,无处遁形。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间送养行为,不是唯利是图,不考虑孩子成长条件的买卖亲生子女,更不是偷拐抢骗的丧尽天良的拐卖儿童。三者在侵犯法益、主观意愿、客观后果、行为方式、社会危害、背景原因、目的动机等多方面有着众所周知的本质区别。
法律从来就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护佑民众福祉的温床。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家者有其孩。人活着需要尊严,生养孩子既是生存尊严,更是生活意义。还有多少没有孩子的家,还有多少没有家的孩子,还有多少家没有孩子陪着过的年。 法不能不食人间烟火,奈何以权代之,民无一不是烟火人生,奈何以恶待之,民不能不生养不息,奈何以罪惧之。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切实关心百姓生养疾苦,切实关心未婚先孕妇女和不孕不育家庭的生活困境和生存尊严。
大禹治水,是疏导,能发声,而不是堵塞。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历史进程总要有人打破禁锢,法律的与时俱进和历史变迁也是常态。每一个生命,每一对夫妻,每一个家庭,理应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关注关爱关照,平衡充分和谐的公平对待、各美其美、共同发展。(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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