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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知识问答
10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022年4月18日《弥勒新闻》视频,时长12分23秒
新闻视频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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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一违法建筑,责令拆除!罚款3.26万
为向全市人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近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一起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案例。
西一镇石某,违法占用耕地建设大棚及房屋用于养鸡。经查后,弥勒市人民法院裁定:罚款人民币32605.2元,由弥勒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其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复垦。
弥勒西一镇石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养鸡
2019年11月,石某在个人承包的弥勒市西一镇起飞村委会红万村小组的集体农用地上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建钢管塑料大棚及空心砖石棉瓦看守房和杂物间,用于养鸡的行为,改变了农用地用途。2021年2月5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石某建钢管塑料大棚及空心砖石棉瓦看守房和杂物间占地2.445亩,全部为耕地。
2021年2月7日向石某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石某未及时进行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红河州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项第<四>条第(二)款“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的规定。
弥勒市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石某自行完成土地复垦
2021年3月10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石某:
自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45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给予行政处罚,处以非法占用的耕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1630.26平方米X20元/平方米),合计罚款人民币32605.2元。
石某在规定时日内既未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按要求举行听证。
2021年3月16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向石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021年9月30日,石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又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日后石某仍未履行,2021年10月14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向弥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0日,弥勒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2021年11月16日,弥勒市自然资源局收到了《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的弥自然资执罚[2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石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32605.2元,并加处罚款;
三、被执行人石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石某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445亩。由申请执行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弥勒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石某在收到弥勒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劝导,认识到了自已违法占地的错误行为,主动接受法规政策的惩处,按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自行完成了土地复垦。
2022年2月15日,弥勒市西一镇人民政府、西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西一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西一镇自然资源所对该地块进行复垦验收。
整改前↓↓
整改中↓↓
整改后↓↓
经实地核实,复耕土地3.95亩,覆土达50厘米,复垦坡度小于25度,复垦耕作层达到耕种条件,同意通过验收。验收后已将土地退还西一镇起飞村委会红万村小组,严格按农用地管理使用。
总编/孔令勇
记者编排/孔德云
供稿/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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