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女子小月和丈夫有了孩子后,辞了工作,在家当全职太太,照顾家庭,日子原本过得平淡而舒适,谁曾想到,突然一天,她发现丈夫出轨了,气愤过后,小月决心报复两人。

小月丈夫有两个微信,常用的微信用于工作、生活,不常用的微信用于和第三者张某联系,卿卿我我。小月发现丈夫出轨后,先是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然后偷偷地改了丈夫的微信,使其无法登陆。

随后,小月开始了她的报复之旅。她报复的方法是,冒充丈夫,然后以“丈夫”母亲患病、赌博被抓,两人开房时的床照和视频被妻子发现,将要净身出户等理由,找张某要钱。

张某怕事情暴露,被自己的丈夫知道自己出轨的事情,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她给小月转了12.2万元。

当然,张某也不是每次都愿意给钱,在张某不给钱的情况,“小月”表示,她要与张某一家同归于尽,她要打断她儿子的腿。

事发后,经调查发现,小月丈夫与张某,既不是同学关系,也不是同事关系,两人是通过搜索附近的人认识的,而且张某是已婚状态,还有一个儿子。

最终,因小月步步紧逼,张某实在无法忍受,将事情和丈夫和盘托出后,两人一起到派出所报警。直到此时,张某都还被蒙在鼓里,以为是小月丈夫在敲诈勒索她。

本案是一起值得反思的案件,小月明明是受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处罚的人也是她,正如小月被控制后质问的那样,“我是受害者,为什么关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量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核心在于“非法”二字,如果为了让对方还钱,而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小月在张某那里一共获得了12.2万元,并不意味着她的犯罪金额是12.2万。

小月以“我”母亲患病、“我”患病或者赌博被抓,找张某索要钱财,不属于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自然也不构成敲诈勒索。

但是,当小月层层加码,以开房时的床照、要与张某一家同归于尽,或者打断张某儿子的腿相要挟时,事情的性质就开始变了。

此时,小月的行为属于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张某交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经调查,小月敲诈勒索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的程度,依法应当判3-10年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小月原是受害人,取得了张某谅解、认罪认罚和社会危害性小,最终判了小月有期徒刑3年,并宣告缓刑5年。

从情理上讲,小月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从法律上讲,她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理应予以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无疑是最好的结果,达到了惩罚犯罪和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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