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瞒大家说小编之前有分不清楚永和豆浆和永和大王,之前小编一直以为这两家点使用一个公司,但是仔细了解了一下情况发现完全不是,这两家店不但不是同一个公司而且还存在着竞争关系,这二者均宣称系源自我国台湾地区并于1995年正式进入大陆市场的餐饮品牌。最近,双方围绕一件“永和大王及图”商标展开的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世纪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其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蜂蜜、糕点、面粉制品商品(下统称涉案商品)上的注册最终被判定应予以无效宣告。

据悉,世纪投资公司已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是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永和大王方)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的,经商标驳回与驳回复审程序,在第30类的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蜂蜜、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等指定商品上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2016年1月,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永和豆浆方)的前身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主张“永和”是该公司独创并长期使用的知名品牌,其对“永和”商标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永和”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益。

对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第730628号“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商标局决定对诉争商标在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他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针对原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世纪投资公司随后申请复审,但未能获得支持。

2019年3月21日,第15462149号“永和大王及图”商标予以注册公告。

反应迅速如永和豆浆。时隔不到一周,2019年3月27日,永和食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且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涉案商品上与永和食品公司引证的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诉争商标在涉案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世纪投资公司相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均未获得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永和大王和永和豆浆商标之争的分享,其实经过这件事就是个大家提一个醒一定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布局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