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黄岛区(西海岸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案件,有力打击了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

出租4张银行卡获利21700元

2021年5月至6月,张某在明知银行卡会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获利21700元。经查实,涉案银行卡单向总流水1000余万元,涉案支付结算流水总金额10万余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归案。黄岛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

出借7张银行卡获利5600元

2021年7月,孙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出借其名下7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获利56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孙某被抓获归案。黄岛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三

出售4张银行卡获利3600元

2020年7月,仲某将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售卖给常某,获利3600元。上述银行卡入账流水共9577950.79元,其中,关联犯罪涉案金额共13849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仲某被抓获归案,常某被公诉。黄岛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以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为根据在刑法中增设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给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办案法官表示,上述案件的三名被告人为一时贪念,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出售或出借给他人,不仅给电信诈骗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还触犯了刑法,招致牢狱之灾。

责编:徐丽 审核:赵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