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的一个视频,让我感受颇深。这个视频的内容是南京市中院审理阅城国际杀人案的庭审现场情况。究竟是什么样的案件,让检察官说出这样的话?现场一片掌声,似乎是告诉大家检察官的意见有着充分的民意支持。那么这种量刑意见是否是妥当的呢?

一、阅城国际杀人案夺财害命、惨无人道!

2011年5月17日下午1时许,南京市雨花台区阅城国际花园某幢8楼一住户家中发生了抢劫杀人案件。两名劫匪残忍危害当时在家的58岁保姆,更对一个只有13个月大的婴儿痛下杀手。在连杀二人后,劫匪带着住户家中的十万余元现金逃离现场。

案发后,警方及时锁定两名匪徒并抓捕归案。二人分别是夏磊与郑树林。两人归案后,对于抢劫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查夏郑二人在网上结识,共谋抢劫犯罪。两人以送快递的名义骗开门后,实施了抢劫杀人的犯罪

而二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巨大的痛苦。也引发了民众的愤怒。这种罪行,无论如何都应当从严从重处罚。检察官当庭发言时,在量刑建议部分,激动地喊出了杀无赦。随后,现场一片掌声。很明显,检察官的发言说出了民众的心声。

二、“杀无赦”并不是一个法律人应该有的语言

检察官的激情发言,虽然听起来让人心潮澎湃。实际上却引发了专业人士的忧虑。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关系重大,这种激情是否是一个妥当的表现呢。

人们总是认为法律人都擅长辩论,往往有着滔滔不绝的口才。实际上,法律人的语言与普通人的日常用语还是有所区别的。即使发言方式,也有着一定的规范性,不能任意突破。

法律的语言从来不是以激情取胜,也不是一种情绪的发泄。也许作为一个普通人需要用这种方式进行情绪的疏导。法律人却不能。

法律人不可以把自己的情绪带入案件当中,对于承办的案件,应当以一个理智的态度,用法律的标准去衡量。法律人也是人,也有情绪失控的时候,可是这种失控的状态必须及时回复,更不能影响到案件的办理。

法律的语言是一种情理法的语言。在发言时,要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什么人、什么事,有什么证据支持,法律应当如何适用。让所有人听清楚,让所有人都明白,让所有人都信服。

三、法律的惩罚是正义的伸张,不是同态复仇,更不是一种野蛮地杀戮

法律对一个人的惩罚,是为正义的伸张。不是为了满足个人复仇的欲望,更不是为了平息民众的愤怒。法律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是一个庄严的过程,是一个严肃的程序,绝对不是一种语言暴力的发泄。

也许说出一些感性的语言,会让我们对这些残忍的犯罪行为的愤怒有了些许的平息。但如果法律以平息民众的愤怒为目的而适用,那么就会逐渐背离其真正的本质。

法律从来不是一个快乐的过程,相反它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对于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法律从来是难以抉择。只有对于那些极其严重的罪行,才会考虑剥夺生命。这种惩罚,是不人道的,也是无奈的。

法律本身的价值是希望保护所有人的生命、财产,这才是其真正的价值。法律也好,法律人也好从来不追求去用法律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有一天,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成为一种法律上的需要,这实际上是社会的悲哀,是法律的悲哀,是法律人的悲哀。

死刑,如果不存在,可能才是最为符合法律本身价值的。但是死刑的存废,不取决于我们本身的意愿。而是取决社会的需要。只要这个社会还有严重的罪行存在,死刑就有着存在的意义。

当死刑成为一种必须存在的手段时,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在提出关于死刑的建议时,只能是一种遗憾与痛苦。这种遗憾与痛苦,并不只是从建议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角度考虑,还考虑到了严重的罪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当死刑成为一种法律上必须要考虑的选择时,我们需要保持一个法律人的庄严,需要以一种对生命负责的态度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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