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对外发布了《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因开发商主观原因闲置土地(俗称“囤地”)不开发,满一年罚款20%地价款,满两年土地将被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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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定义

闲置土地的定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的处置

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没有土地出让价或者划拨价款的,土地闲置费按照征收基数的20%计征。

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以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其他情形以现行公告基准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征收基数。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应当在竣工前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三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五征收。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三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五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征收。

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五年未竣工,但未超过七年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十五征收。

4、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七年未竣工的,每年按土地现值百分之二十征收。

豁免情形

豁免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内申请建设许可,但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内申报各项开工审批手续,但因国家、省、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无法开工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豁免情形的处置方案

豁免情形的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并且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有关约定: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政策不需要收回,或未纳入政府征收计划,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自然资源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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