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单位就要求收取一笔统一置装费,还没有拿到第一个月工资,单位就要求收取风险金……很多人在求职的时候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

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简阳法院联合发布了一起非常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付先生要求单位全额退还风险金的要求被仲裁委支持。

*案情介绍

2020年4月,市民付某进入成都一家公司担任驾驶员。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以管理制度为由收取了付某5000元风险金,作为车辆完好的“保证金”。

2021年6月,付某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但该公司只同意退还3000元风险金。后付某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全额退还风险金。

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虽然制定了收取风险金的制度,但根本是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将公司的不确定损失和风险转嫁附加到劳动者身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其设计的制度不具有合法性。

随后,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付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说法

仲裁委表示,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者“风险金”,甚至有少数用人单位巧立名目,采取变相的方法或手段,达到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目的。比如以统一着装为名,向劳动者收取一定的服装费;以加强管理和培训员工为名,收取工牌费、培训费;以录用转正为名,收取电脑消耗费、风险保证金等,这些花样繁多的名目其本质都是押金,上述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等规定,必须予以制止。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王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