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新设立了一种权利——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据了解,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办理。法律专家表示,居住权不仅可以在亲属间设立,也可以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进行。
例如,失独老人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获得一笔收入,实现以房养老。
《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登记工作在武汉、石家庄、滁州等全国各地陆续开展。
居住权可以以合同方式、遗嘱方式、生效法律文书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买卖,但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买卖不影响居住权的效力,并且卖方要告知买方房屋设立居住权的事实;如果房屋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并不影响房屋抵押,但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需要告知抵押权人。
武汉开出首例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1年6月,湖北省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武汉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7月1日,王女士和母亲邓女士一同来到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成功申领到了全市首张载明了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上午9时许,王女士和母亲邓女士早早来到江汉区政务服务大厅,在帮办人员的引导下来到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了解到王女士想在自己的住宅上为母亲设立居住权,窗口工作人员李玉蝶向她们提供了《居住权合同(范本)》。两位办事群众在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下,一步步填写相关申请资料,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事由”一栏勾选“居住权”。不到40分钟,当事人就成功申领到了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
“新政策的实施,保障了我们的居住权益。”办理完居住权设立登记后,邓女士十分满意。
截图自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滁州市发放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2022年3月1日,安徽省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滁州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明确居住权应当申请登记,并只有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只能是住宅。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符合居住权登记的主要是三种情形:依据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依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居住权的。
4月20日,滁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市民金先生颁发滁州市首张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在滁州市正式落地实施。
据悉,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的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
图片来源: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南鹤壁:居住权登记全面落地实施
2022年4月下旬,居住权登记在河南省鹤壁市全面落地实施,将以不动产登记的形式予以确认,同时受到法律保护。
4月28日,市民张先生到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领取到一份居住权不动产登记证明。据了解,张先生将近70岁,自己名下有一套房子,此前已商量好将来留给儿子。今年张先生再婚找了一位老伴儿,老伴儿孤身一人没有子女。为了让老伴儿一直有房住,但商量好房产留给儿子的事情又不想改变,张先生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咨询。了解到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给老伴儿一份权益保障,张先生当天下午就和老伴儿一起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了居住权登记,从申请到领取居住权登记证明全程不到30分钟。张先生老伴儿持有这份居住权登记证明后,就享有了该套住房的居住权。
“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弱势群体的基本住房保障问题,还可以满足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实现住房权益多样化的目的。”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曹峰介绍,目前,居住权登记在河南省属于起步阶段。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通过学习其他地市经验,结合相关专家意见与鹤壁市实际情况,探索出一套规范性的办理流程,有居住权登记需求的市民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到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窗口办理。
截图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
石家庄市颁发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
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新增的居住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
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可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此举不仅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同时也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民法典》对居住权只有6则法条予以规定,给居住权的实现留下了较大“空白”。为让居住权尽快落地实施,真正发挥积极效用,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探索居住权登记发证工作。
4月29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此外,《办法》还对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材料范本进行了明确。
邯郸市全面实行居住权登记
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发布《邯郸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并于当日起施行,邯郸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已依据该规程全面实行居住权登记。
自民法典出台以来,新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备受关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关于居住权登记的咨询服务也日益增多。为尽快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权登记的迫切需求,确保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落地实施,该局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并发布了《邯郸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在河北第一序列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居住权登记。
目前,居住权登记已在邯郸市正式落地实施,有该项业务需求的市民可向所辖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咨询,或携带申请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居住权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来源综合:央视财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鹤壁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发布、河北新闻网、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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