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在登记期限届至,仍未办理解除登记业务的现象较为常见。抵押人能否以期限届至为由对抗抵押权?

一、结论

抵押登记期限届至后,抵押权仍然有效。


(2019)最高法民申1643号-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院

【裁判要旨】

本院对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因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这一问题进行审查。抵押权消灭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主债权全部清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消灭等。对于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导致抵押权消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新冶铁公司关于平安银行天津分行对新冶铁公司的抵押权因登记的抵押期限到期而消灭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2000.09.28发布并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发布并生效)

(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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