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股东个人把钱无偿借给公司使用,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个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复
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给所在公司使用,增值税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存在增值税的风险。
但是若是没有正当理由的无偿借款,个人所得税上存在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补交个税的风险。
参考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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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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