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聚焦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依据《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等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让相关法律规定在宿迁落地见效。
5月27日下午,在六五环境日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对《宿迁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作了介绍:
(一)举报人与举报内容。任何个人和单位可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鼓励群众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等。
(二)有奖举报范围。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或移送公安部门的,可以获得奖励。这里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只要达到一个条件,就可以获得奖励。具体有以下十种情形:
1. 未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无证排污或违规排污。
2.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超标排放。
3. 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简称为数据造假。
4. 非法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非法排污。
5.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槽车、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简称为逃避监管。
6.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简称为破坏生态。
7. 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可简称为涉危废违法。
8.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可简称为涉核与辐射违法。
9. 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的,可简称为污染土壤。
10. 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有奖举报的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以物质奖励为主。
涉及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参照罚款金额的1%—5%确定奖励金额。具体为:
1. 对涉及一般行政处罚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50元、最高1万元奖励。
2. 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或者采取行政拘留的举报事项的,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3. 对采取刑事拘留的举报事项,给予最低1000元、最高1万元奖励。
4. 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
另外举报人能够提供详细材料,协助开展调查取证的,在原有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5万元。
对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并造成严重后果、长期严重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具体有七种情形:1. 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2. 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3.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4 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5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不属实的;6 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五)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权益。举报人应当依法维权,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举报人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有关事实,不得利用举报诬告、诽谤他人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举报公开造谣,公开传谣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特别注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规定要求,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属实,将在自作出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受理举报时确认的举报人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书面等多种形式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的途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欢迎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有奖举报,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建设江苏生态大公园!
速新闻记者 纪雅囡
制作 张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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