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6日原告高某利(女,1988年1月10日生,)在x县第三人民医院分娩并发生医患纠纷。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告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提交投诉书:请求对被投诉人x县第三人民医院所书写病历的真实性查处、对被投诉人病历和以虚假项目欺诈性收费查处、对被投诉人隐匿电子病历拒不提供电子病历给投诉人复制拷贝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投诉受理和查处结果等在法定期限以书面函寄投诉人。
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做出《案件线索处理回复函》,病历没有涂改痕迹,内容并没有改变医疗文书性质。因此,x县第三医院不构成隐匿、涂改病历例现象。我委执法人员已对x县第三医院及当事人黄某芬进行了批评教育,决定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并已送达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遂诉至本院。
二、原告观点
多次向医院要求复印病历无果,数月后才复印到全部病历,发现病历记录存在不实,遂向医院要求复制电子病历,均被无理拒绝,故原告请求被告责成医院复制电子病历,医院依然不准。无奈下,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告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提交投诉书,请求查处x县第三医院违法行为。2019年4月3日被告做出涉案处理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做出的处理回复存在事实不清、遗漏部分投诉事项、未调查医院妇产科主任在原告住院期间是否在医院、未正确定性违法行为的性质、未正确适用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相关违法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2019年4月3日做出的《案件线索处理回复函》,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原告证据
1.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处理意见回复函一份;2.产科知情同意书两份、x县第三医院医患沟通记录两份、病人病情评估表两份、病程记录续页、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证明x县第三医院在为原告诊疗活动中以虚假项目收费的事实;3.2019年1月22日投诉书一份、投诉材料补充说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卫生行政执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被告观点
被告x县卫健委辩称,被告针对原告的投诉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原告的投诉存在失实之处,并且作出处理回复函,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
五、被告证据
1.情况说明一份;2.案件受理记录;3.对曲某稳的询问笔录及立案报告;4.对主治医师黄某芬的询问笔录;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黄某芬资格证书复印件;7.黄某芬身份信息复印件;8.x县第三医院提供的高某利两次病历。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原告高某利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书后,对原告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受理和调查,认为虽然x县第三人民医院向原告提供的医疗文书存在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但没有改变医疗文书性质,不构成隐匿、涂改病历现象。
本院认为x县第三人民医院先后提供的病例中有改动之处,其中在医患沟通记录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并发症”一栏中内容有明显增添痕迹,且该内容涉及原告的权利,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应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被告针对原告的投诉作出的回复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七、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3日作出的《案件线索处理回复函》;被告x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高某利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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