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李哥庄镇204国道两侧,正在进行拆迁工作。

李哥庄镇

附件:蓝谷至胶东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胶州段)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蓝谷至胶东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胶州段)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胶州市综合交通工程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胶州市综合交通工程建设区集体土地征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文件,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人:胶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所属镇(办)。

第四条被征收人:蓝谷至胶东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胶州段)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范围:蓝谷至胶东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胶州段)建设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第六条签订协议期限: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

第二部分 征收补偿原则

第七条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与房屋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工业类房屋经认定符合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综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可承接搬迁安置至工业园,达不到安置标准的企业,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大于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

(1)房屋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一致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2)房屋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一致的,结合土地使用性质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房屋使用性质。

(3)房屋权属和使用性质不清的,由房屋所属镇(办)组织辖区内所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综合执法、经贸、法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未登记房屋处理办法

由房屋所属镇(办)组织辖区内所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建设、综合执法、经贸、法务等相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出具认定处理意见。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1.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公示无异议的,参照有证房屋标准予以补偿。

2.从尊重历史的角度,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经认定为无证房屋,且公示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根据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并给予一定补助。

3.违法占地、违章建筑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部分 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房屋补偿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征收房屋按如下标准进行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1)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2)每户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4)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2.货币补偿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以本方案第八条第1款中的规定计算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八条第1款第(4)项中规定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1款中第(1)项至第(3)项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公摊面积比例,按照该安置区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即货币补偿金=应补偿面积×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10%的奖励。

3.楼房配套车库、附房性质的房屋,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的补偿

(1)征收商业网点类、独立办公类等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法定用途、土地使用性质、合法建筑面积、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出相同或类似区域同类性质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2)征收工业厂房类房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补偿。

2.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程,按照胶州市土地的基准地价,结合其土地的市场价格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补偿。

(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按照规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前期投资,根据现状用途按评估土地价值的50%给予补偿。

(3)闲置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置。

(4)对于房地综合给予补偿的,不再单独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三)其他补偿

1.附属设施及特殊构筑物的补偿

附属设施及特殊构筑物,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生产设备的补偿

对企业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3.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房屋的装饰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4.特殊物品处置补偿

对企业征迁中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含运输)、处置的物品(含原料、产品、废品及垃圾),企业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置,经相关部门核实批准后,全额补助处理(含运输)、处置费用。

第九条 有关补助补偿费用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

1.住宅每户1600元。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计发,总额低于1600元的,按1600元计发。

认定为无证房屋的,根据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

(二)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1.属于商场、商铺、旅馆、餐饮、娱乐类建筑,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属于商务类的建筑,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属于工业类、办公类、公共类建筑,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认定为无证房屋的,根据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其他补助补偿费用

1.住宅房屋实际用于营业的补助费

住宅性质房屋用于营业的,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与实际营业地点相一致且实际营业的,在住宅房屋补偿的基础上,按营业时间(营业时间以有效营业执照记载的起始期为起始时间)给予增加补助:

(1)营业时间1年以内的(包括1年),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助;

(2)营业时间1年以上3年以内的(包括3年),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助;

(3)营业时间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助。

2.其他补助费用

(1)有线电视移机:每台200元;

(2)空调移机:挂式每台300元、立式每台500元;

(3)太阳能移机:每台500元;

(4)监控探头:每个 150 元;

(5)三相电表:2018 年 1 月 1 日前安装的,按供电所户头表证明,每户 3000 元;2018 年 1 月 1 日后安装的不予补偿。

第四部分 奖励

第十条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征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住宅房屋

1.签订协议第一时间段(共4天: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3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征收奖励。

2.签订协议第二时间段(共3天: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6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征收奖励。

(二)商业网点、独立办公类房屋

1.签订协议第一时间段(共4天: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3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征收奖励,每户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进行奖励。

2.签订协议第二时间段(共3天: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6日)签订协议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征收奖励。

(三)工业厂房类房屋

1.签订协议第一时间段(共4天: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3日)签订协议的,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给予征收奖励,每户不足30000元的,按30000元进行奖励。

2.签订协议第二时间段(共3天:自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6日)签订协议的,按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给予征收奖励。

3.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间段内(共7天: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16日)签订协议的,按土地使用面积每亩40000元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四)逾期签订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第五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的确定

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被征收人从青岛市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推选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其他有关问题处理

1.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营类房屋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征收补偿方案及被征收人房屋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3.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如存在抵押、司法查封、产权纠纷等问题的,在规定期限内由被征收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解决。

4.补偿款的支付办法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补偿款总额的30%;在搬家腾房交钥匙,交回该宗房地产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已抵押、查封的土地、房屋还需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注销该宗房地产抵押、查封登记),被征收房屋按规定办理房屋建筑拆除相关手续,并拆除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领取补偿款总额的60%;剩余款项待所有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结清。

5.对逾期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着(属)物,按照《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屋所属镇(办)统一组织拆除,并按规定办理房屋建筑拆除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及特殊事项由房屋所属镇(办)研究确定,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蓝谷至胶东国际机场快速通道工程(胶州段)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方案由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源:大沽河畔

END

本期编辑: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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