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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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展现我县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今日介绍由文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移送的“王某涉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政处罚案”。

宗教信仰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现象,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是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应尽义务。组织非法宗教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介绍

2022年5月25日,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文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案件移送函,当事人王某涉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我局于5月31日对王某涉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王某在温州市文成县南田镇西垟村降龙庵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扰乱宗教正常管理秩序。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文成县南田镇西垟村降龙庵现场勘查核实,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发放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2年5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案件评析

(一)案件定性

王某私自在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之规定,对宗教管理、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负面影响,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二)案件处理

本案是由县民宗局移送的非法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案,这也是民宗领域事项划转以来文成县首件宗教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间执法人员多次对王某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固定证据。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意义

(一)有效处置了文成县非法聚会活动。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依法依规处罚,使得文成县内非法宗教活动得到了遏制。

(二)在执法过程中同步实现了普法教育。通过立案审查、传讯谈话等方式,将涉及此案的相关成员谈心谈话,并宣传了《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教育引导相关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是一次成功的普法活动。

(三)为文成县宗教执法提供了案例。近年以来,文成县在宗教执法方面力较为薄弱。此次立案处罚也是我局的一次有效尝试,通过与多个执法部门对接,仔细摸索,全案程序正确、卷宗完备,为今后文成县宗教工作部门立案执法提供学习案例和可借鉴经验。

编辑:慧兴

审核: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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