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薛江华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官网发布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收费办法》)。《收费办法》明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或者仲裁庭组成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记者梳理发现,《收费办法》和过去相比有一些微调,比如增加了案件受理费的最低额度为3000元,但同时也新增了对组庭前撤回申请全额退还预交仲裁费的规定。

《收费办法》规定,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下列案件处理费: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与案件受理费一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预交,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情况在结案时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自行制定。

《收费办法》规定,下列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一)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收费办法》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交仲裁费用。如果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和过去一样,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收费办法》 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此外,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重新仲裁是无需再缴纳费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

还有,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敲重点! 仲裁机构的收费最终会落入自己的腰包吗?不会!《收费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案件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广州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4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穗府办规〔2020〕4号)同时废止。(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陈倩

校对 | 李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