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30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开设的2022年度春季学期《判例刑法研究》迎来第十五周授课。本次课程的主题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周泰研究院研究员曹莉。

江溯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泰研究院联合院长

曹莉

周泰研究院研究员

刘颖恺同学的报告为三个部分:

第一,在现行规范中,关于本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界定,仅散见于省级司法机关文件。在比较法考察上,我国刑法区分毁坏公私财物和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在其他罪名中也经常使用“破坏”“损毁”等用语。而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则根据损毁对象、手段等,对毁坏财物的认定较为宽泛。

第二,构成要件及违法性。首先,行为对象要讨论是否包含无体物、财产性利益等,价值依据客观标准还是主观标准认定。实践中伤害属于公共财产的动、植物的会被认定为本罪。其次,对于客观行为,实体破坏说难以适应社会生活变化,有形侵害说忽视了行为的实质可罚性,效用侵害说可能将本罪演化为“使他人遭受损失罪”。物理损毁说将判断视角从手段有形力转移到对象的受损,更为可取。买卖股票造成他人损失的,有的法院认为成立本罪,但说理未坚持阶层思维,且过于实质、粗糙。再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与取得罪的区分关键。以非法占有为前提的毁坏财物行为,以及以毁坏的意思窃取财物后另行起意使用财物的,报告认为应当重视构成要件定型性与责任主义原则,不能成立盗窃罪。第310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行为人将虚假订货合同的标的物予以倾倒或喂猪,并未按本来用途加以利用、处分,但报告认为仍存在牛奶的可能用法。偷开机动车造成车辆毁坏的,报告认为不能以报复动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最后,报告还探讨了违法性阶层中紧急避险与私力救济的适用。

第三,报告分析了本罪与公共安全类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与竞合。对于前者,第150号案例中,法院认定行为人以放火方式烧毁机动车,创设了对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第239号案例中,行为人以点燃货物列车车篷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导致整节车厢烧毁,法院认为构成放火罪和盗窃罪。报告认为重点应放在竞合结论上,成立想象竞合而非数罪并罚。对于后者,第26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交叉竞合,应当适用后者(特别法)。第736号案例中,行为人为求升职低价销售电脑,法院认为没有泄愤报复目的与残害耕畜等行为,亦无毁坏故意与行为。报告认为两罪区分关键是,侵犯法益是既得的现实财物利益,还是可期待的、通过生产经营获得的利益。

在前述报告的基础上,曹莉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讲授。

第一,曹莉回顾了本罪的相关规范,虽然个别省份对情节特别严重出台了具体标准,但可能无法做到个案统一。此外,现行立案追诉标准中,职务侵占罪远高于本罪,可能罪责刑不适应。

第二,理解本罪中财物概念需要考虑两个问题:刑法中规定了特殊罪名的财物还能否适用本罪;财产性利益、虚拟财物、非法财物的性质及数额如何认定?①财产性利益。以股票为例,2013年司法解释规定以已兑现金额&损失金额计算数额,删除了1998解释中以当日平均成交价格计算的规定。而行为人抛售股票也可能避免了未来的损失,价值计算可能面临障碍。②非法财物。行为人拆除他人违建的,若参照违禁品可被盗窃的解释,与私力救济间存在冲突。③虚拟财产。行为人登录他人账号毁损其“战舰”“宝石”的,实践中存在数据犯罪与财产犯罪的争议。

第三,关于毁坏行为,硫酸泼熊案中可能难以解释毁坏行为。而出于泄愤目的偷开机动车后遗弃的,与13年解释中偷开机动车的情形并无不同,不应因主观差异而异其评价。

第四,依据主观心态判断罪名区分,存在主观归罪之虞,而且会影响罪数与竞合认定。

第五,曹莉特别讨论了以下两类问题:①行为人拔除他人未经许可设立且干扰自身作业的电线杆,造成部分电线杆断裂的,实践最终做撤案处理,同样涉及清除违章建筑与私力救济。②索要债务过程中毁坏债务人财物泄愤的,可以将毁损财物价值与债权金额比较。

江溯老师的讲授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回归财产犯罪的体系,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毁弃型犯罪,区别于取得型犯罪,二者主观目的不同。分则其他章节同样存在并非主要保护财产法益的毁弃型犯罪。

第二,关于客观行为与行为对象,本罪中的财物包括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但必须能够成为毁坏行为的客体。针对财物外延的分歧可以回归到毁坏行为。江溯老师认为效用毁坏说有类推之嫌,会民法上针对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直接转换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其背后的实质解释论认为处罚必要性与用语边界成正比,有违反罪刑法定之虞。

第三,区分非法占有和毁弃目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利用意思。通说认为利用意思是遵照财物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第310号案例中倾倒不是牛奶本身的用途。在倾倒饮料出卖包装案中,饮料本来的用途不包括对瓶身的废品收购。但利用意思也要考虑通常可能的用途。男性窃取女性内衣、窃取他人家具用以起火等,可以肯定存在利用意思。偷开机动车导致丢失、毁损的,司法解释认为事后过失的丢失行为可以补齐事前缺失的排除意思,合理性存疑。此类案件应当认定为民事侵权。

第四,关于自救行为,民法典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刑事司法实践中采取了类似的立场上。而关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江溯老师认为应当将相关犯罪认定为想象竞合。

在两个小时的精彩讲授后,本次课程在热烈的气氛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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