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张某将自家烟酒店的1395条香烟放到分店的仓库,烟草局到分店检查后发现这1395条香烟不是分店合法销售范围,虽然鉴定结果表明香烟为真共计25万元,但烟草局仍以张某在分店销售的香烟未从当地企业进货,对其罚款2.5完。张某不服认为香烟都是自己的,是从总店进货拿到分店仓库,拒不接受处罚并且将烟草局告上法院。
@王仪律
香烟这个东西,人人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吸烟的人总是无法抗拒,宁愿不吃不喝也要抽烟。所以烟草行业属于国家管控,对烟草的进货和销售都必须要经过国家严格的审批。
那么在本案中,对张某进行处罚2.5万,是否是错误的呢?张某从总店将1395条香烟拿到分店,虽然说是放在仓库,但说他不会放到分店销售,怕是连他自己也不会相信。
我国《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烟草管理部门对烟草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从种植到最后的销售都是纳入到了监管环节。因此,面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销售行为,烟草局对这类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
本案中的张某在总店办理了烟草经营许可后,再开分店进行烟草销售,根据规定,也是必须再次去为分店办理烟草经营许可的。
因为条例规定,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和经营烟丝产销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专卖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当地烟草专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别的地方再次开店,符合办理经营许可的条件,就必须再次去办理。
从本案中的案情来看,张某的分店也确实是办理了烟草许可的,但是烟草局依然对其进行处罚,并不是说他无证销售香烟,而是认为他并未依照规定从本地企业进货,没有合法的进货来源。
烟草局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条例中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之所以处罚2.5万,也是因为条例规定,没有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不但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张某的1395条香烟价值25万,处罚2.5万看似也没问题。
烟草局的处罚决定做出来,看起来好像是没有问题,都是依据法律规定办事,但是他忽视了具体案件事实的差异。根据条例规定,没有从当地企业进货确实是需要处罚,但是从条文的精神来分析,完整的意思应该是没有从当地企业进货却从事香烟销售的,应当处罚。
而本案中,张某虽然是将总店的1395条香烟搬到了分店,但是他并不是就将香烟放在柜台进行出售,而是放在了分店的仓库进行储藏。
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想要将这1395条香烟进行销售的情况下,烟草局是不能猜测性的做出处罚决定,也就是说烟草局的2.5万元处罚是不合适的。法院最终也是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将烟草局的处罚决定撤销,并未对张某进行处罚。
香烟这个行业,一种是很多人向分一杯羹的地方,无论是烟草部门还是销售部门,都是福利很不错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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