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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儒家义利观一般被认为是重义轻利,但实际上,孔孟儒家认为义、利二者是异质的、不可通约的。这就是说,义、利在价值上是不能进行所谓的轻重比较的。儒家义利观之所以被认为是重义轻利,是因为混淆了义利观和义利之辨这两个实际上截然不同的概念。义利观是关于道德与物质利益关系问题的思想认识,儒家的义利观既不是重义轻利,也不是义利并重,而是见利思义;儒家义利之辨是心理动机上的怀义、怀利之辨,是儒家基本的修身实践工夫。对二者的辨析,有助于消除对儒家义、利价值观的误解,也有助于重新发现义利之辨在儒学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义利观;义利之辨;重义轻利;价值;动机

孔子以喻义、喻利判君子、小人为两途,程颐 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1]124。诚然,如何对待义、利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价值取向,能否正确地看待和处置义、利问题是儒家的命脉所在。儒家历来也把义利问题当作一个中心问题来思考、讨论。然而,义利之说在孔孟之后,出现了理解上的分歧,后世甚至出现不少反对孔孟义利之说的言论和声音。这种分歧一直延续到了今天的学术界,对正确理解儒家并汲取儒家智慧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厘清儒家义利之说,就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一、义、利不可以轻重论

传统上,对孔孟义利之说持怀疑、否定态度的论者一般认为孔孟义利之说的基本要义是重义轻利。这个传统从宋代李觏、叶适,到明、清的戴震、颜元,民国时期的梁启超,直至以张岱年等为代表的一部分现当代学者。晚近新出的一种观点则认为,孔孟义利之说的基本要义是义利并重,因为在孔孟关于义利之说的诸多言述中明确表达了对利的重视。这样就形成了两种对峙的观点,两种观点似乎都能在孔孟的言述中找到一些依据,因此相持不下,成了一个僵局。这就是当前学术界研讨儒家义利之说的基本现状。

但“重义轻利”究竟表达的是什么意思?此没有专门的释义。一般认为,轻、重是就价值而论的,重是重要或重视的意思,轻是不重要或轻视的意思。“重义轻利”一词最早出现于《荀子·成相》:“许由、善卷,重义轻利行显明。”此句的“重义轻 利”可以解释为“重视道义、轻视利益”,或者“以道义为重,以利益为轻”。这显然是就价值而言的,即 是说,义在价值上要比利重要,比利值得重视。

“义利并重”的确切意思是什么呢?对此,论者也没有专门的释义,但同样也是就义利价值而论这一点当无疑义;大概是义与利都重要,至于是否同等重要、丝毫无差,则无法回答,亦无法深究。

从价值比较上论义、利,可以说荀子开了先河。在荀子之前,先贤论义利关系是从本末始终的顺序这个意义上展开的,而并非二者之间的价值比较;其主旨意思有两点:利是义之和,义是利之本。如:“利,义之和也。”(《左传·襄公九年》)“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左传·成公十六年》)“夫义者,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一》)“夫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国语·周语中》)“义以导利。”(《国语·晋语四》)这些论述,其实都在解释利是如何产生的。首先,利是义之 和,只有合于义的方能称作利,不合于义,乃非义之利,非义之利,不能称作利,是“伪利”,终究是“害”。其次,利是从义当中产生的,义是母、利是子,义是头、利是尾。这些论述,指出了在产生利的过程中,其本末始终的顺序,先贤们强调的是不要颠倒了这个顺序。这个顺序就是义是本、利是末,义是始、利是终。显然,这个顺序只是描述了利得以产生的过程,而无涉二者的价值比较。

从价值上看,义、利各具独特的重要价值:义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利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基础条件。程颐说:“人无利,直是生不得。”[1]215但是这两种重要价值之间不能作重要性的衡量和比较,这是因为义、利是两种异质的东西。孟子说:“广土众民,君子欲之,所乐不存焉。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乐之,所性不存焉。君子所性,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分定故也。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广土众民”“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无疑都是极其重大的利,孟子肯定了这些都是所欲所乐之物,但这些不是性内之物。可见,利在性之外,而义在性之内。性外之物影响不到性内之物,因为性内之物乃“分定”,即“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那么,性内之物是否能够影响性外之物?孟子在这里似乎没有明说,但实际上是肯定的,因为孟子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这说明性内之物能创生性外之物,即“义以生利”。孟子还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孟子·尽心上》)朱熹注云:“在我者,谓仁义礼智,凡性之所有者。在外者,谓富贵利达,凡外物皆是。”[2]101孟子用性内之物、性外之物,求必有得、得之有命等属性将义、利作了严格区分。对此,有以下几点可以明确:第一,义是性内之物,利是性外之物,故二者异质;第二,再大的利对义亦无可补益,故二者不可通约;第三,义可以生利。可见,义、利之间不是双向互通的,只能从义通往利,而不能从利通往义。孟子反对陈代的“枉尺直寻”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孟子·滕文公下》载:“陈代曰:‘不见诸侯,宜若小然。今一见之,大则以王,小则以霸,且志曰:“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孟子曰:‘……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亦可为与……且子过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据礼,士不可以主动登门求见诸侯,否则不合乎义。但陈代认为,见诸侯所获之利完全可以弥补义的亏损。对此,孟子坚决反对,认为再大的利也不能补益义的亏损。类似的说法还可见于孟子所说的“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有天下,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既然义、利二者异质不可通约,那么 在义、利之间显然就不能进行价值上的衡量比较,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因此,凡是说义重利轻、利重义轻或义利并重者,都过于简单化了。

二、义利观与义利之辨的混淆

义、利各具独特的重要价值且异质不可通约,决定了二者无法在价值上衡量比较,因此,说义比利重,违背了义、利间的这一特性。在孔子、孟子以及程、朱等理学家的著述中,亦找不到有关重义轻利的话语。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学界普遍认为孔、孟以及程、朱等理学家持重义轻利甚至义利对立的立场呢?这或是出于误解造成的结果,误解的肇因也许有多个方面,但对义利之辨的误解无疑是最主要的方面。学界普遍将义利观混同于义利之辨,这是对义利之辨误解的最显在例证。何谓义利观?义利观是关于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关系问题的主张、观点或看法,它属于思想观念领域。上述关于义、利价值关系的不同看法,即属于义利观层面的讨 论。然而,义利之辨是修身实践领域的一项关键工夫,它虽然不能脱离思想观念层面,但远非思想观念层面可以涵盖。故而,义利观与义利之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学界普遍想当然地将二者视为同一个概念,不加任何区分。如《伦理学大辞典》“义利之辨”条:“指道德原则、规范与物质利益、欲求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论,其实质为道德价值观的问题。”[3]这显然是把义利之辨当作义利观来理解。也许正由于此,该辞典竟未收录“义利观”一词。

义利之辨实际上是指怀义、怀利之辨,或者说是喻义、喻利之辨。义、利在这里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义、利,而是动机方式上的义心、利心。义利之辨作为学术名词,是在宋明理学兴起之后才出现的,在孔孟时期,还没有这个名词。张栻在理学家中最早揭示了义利之辨所蕴含的精微奥义,朱熹以钦佩的口吻评述道:“公之教人,必使之先有以察乎义利之间,而后明理居敬,以造其极。盖其常言有曰:‘学者莫先于义利之辨。’”[4]4131“可谓扩前圣之所未发,而同于性善、养气之功者欤。”[4]4132那么,张栻所谓的义利之辨指的是什么呢,义利之辨中的义、利是什么意思呢?“学者潜心孔孟,必求其门而入,愚以为莫先于明义利之辨,盖圣贤无所为而然也。无所为而然者,命之所以不已,性之所以不偏,而教之所以无穷也。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5]174义是无所为而然,利是有所为而然,这就是张栻所谓的义、利之分。无所为而然,是指行为发自本心自然;有所为而然,是指行为发自算计造作。这都是从行为的心理动机角度来讲的:“非特名位、货殖而后为利也。意之所向,一涉于有所为,虽有浅深之不同,而其为徇己自私则一而已矣。如孟子所谓‘内交要誉,恶其声’之类是也。”[5]174在张栻看来,对于义利之辨,仅仅从一般心理状态来讲还是太粗了,一定要深入动机这个层次。由此可见,义利之辨中的义、利是指义的动机和利的动机,义利之辨是指审察内心,辨别行为的动机是义的动机还是利的动机,进而去除利的动机、保持义的动机。《孟子 讲义序》序文阐释了张栻对《孟子》一书精义要旨的理解,在张栻看来,义利之辨正是《孟子》七篇的精义要旨所在。可见,张栻所揭示的义利之辨源 自孟子的义利之说。

《孟子》首章《梁惠王上》载:“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认为孟子持重义轻利乃至义利对立立场的论者,依据即此章。但此章孟子并非分析义、利的价值轻重问题,而是描述了利欲心之害和仁义心之利。“何以利吾国”“何以利吾家”“何以利吾身”,都是从心理的角度来讲的,“上下交征利”也是从心理的角度来讲的。孟子的告诫是:要怀义心,不要怀利心。朱熹对此章义、利的注释,也完全是从心理角度着眼的,他说:“此章言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2]1又说:“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2]1因此,《孟子》首章可以理解为孟子对梁惠王作“正心”的矫治。孟子曰:“生于其心,害于其政;发于其政,害于其事。”(《孟子·公孙丑上》)又曰:“惟大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朱熹引程颐之言曰:“天下之治乱,系乎人君之仁与不仁耳。心之非,即害于政,不待乎发之于外也。昔者孟子三见齐王而不言事,门人疑之,孟子曰:‘我先攻其邪心,心既正而后天下之事可从而理也。’”[2]57国系于君,君系于心,君心正莫不正,因此在孟子看来,“格君心之非”是辅相君主的重中之重。梁惠王开口即言利,正是其邪心的流露,故孟子用“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来攻其邪心,以让其知晓怀利之害、怀义之利。由此可见,张栻所揭示的义利之辨与孟子所要求的怀义不怀利,是一脉相承的,都是指对义、利的心理取向,而不是对义、利作价值上的评判。

关于义利之辨,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作出说明,即义、利对立的问题。在义利之辨的内涵中,义、利分明是对立的。程颐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1]215朱熹说:“才说著利,必害于义。”[6]326张栻也说:“盖出义则入利,去利则为善也。”[5]392这些说法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是一致的。有论者据此认为,孔孟以及宋明理学家不但重义轻利,而且是去利主义者。此乃大谬而不然!义利之辨是心理上的怀义、怀利之辨,孔孟和宋明理学家所说的义、利对立是指怀义与怀利的对立,而非义、利在价值上“有你没我、有我没你”。怀义与怀利对立是 指怀义心与怀利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侵蚀怀义心的永远是怀利心,驱逐怀利心的永远是怀义心。只有将怀利心驱逐净尽,一个人才能真正为善,否则,怀义心与怀利心混杂,是不能“诚其意”的。《大学》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诚意的工夫怎么做?关键在不自欺。朱熹说:“心只是有一带路,更不著得两个物事。如今人要做好事,都自无力。其所以无力是如何?只为他有个为恶底意思在里面牵系。要去做好事底心是实,要做不好事底心是虚。被那虚底在里面夹杂,便将实底一齐打坏了。”[6]1218洞察了怀义心和怀利心的关系即明了治心之要在于去利存义,故朱熹说:“但只要向义边一直去,更不通思量第二着。”[6]1218“圣人要人止向一路做去,不要做这一边,又思量那一边。”[6]1219这就是“去利存义”的真正用意所在吧!

参考文献:(滑动可浏览完整版)

[1][宋]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宋]朱熹.孟子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修订本)[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359.

[4]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社,2010.

[5][宋]张栻.张栻集[M].长沙:岳麓书社,2010.

[6][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原载:《江淮论坛》2021年第5期

作者简介:金富平(1972—),浙江玉环人,哲学博士,南京晓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中国传统伦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