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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考察主体适格性、劳务从属性、管理实质性等要素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用人单位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应支持

【基本案情】

某快递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普通货物道路运输。2013年3月1日,快递公司与案外人韩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韩某承担公司在太仓市某镇的速递市场网络运营。2019年5月,韩某招用徐某从事其网点区域内的快递收集、投递等工作,并根据徐某派件数量结算薪酬。快递公司为徐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19年10月17日,徐某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劳动仲裁,徐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未经许可,不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资质,快递公司行为属违法分包。快递公司与徐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据实认定

快递公司以雇主身份为徐某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徐某工号亦由韩某上报快递公司,并由快递公司提交总部逐级审核后发放。徐某符合劳动法适格主体要求,实际接受快递公司管理并提供快递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快递公司通过违法分包方式实现经营业务延伸,规避劳动用工主体责任,其抗辩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能成立,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事实优先原则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原则。在新业态用工领域,平台要素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常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避免以“意思自治”外观主义标准审查,坚持实质性判断,综合考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与基本特征,才能作出正确辨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本案快递公司一方面未经许可将经营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案外人韩某,另一方面也通过案外人韩某“隔层”监管徐某劳动,实现自身经营业务延伸。两级法院依规作出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既有力保障了“快递小哥”劳动权益,也实质助推了快递行业规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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