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作者:李丽娟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应当加强平台注册用户管理,不得为用户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代素菊

第二十二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作者:葛亚辉

第二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接受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举报,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作者:贾俊杰

第二十四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处置违法互联网宗教信息。

来源:网信高阳

编辑:周游

校对:艾辰

审核: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