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长春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具体通知如下:

1、各房屋租赁企业、房屋出租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员居住。

2、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应依法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

3、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房屋出租人有义务告知承租人不得在承租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5、房屋出租人或提供人明知承租人或使用人有传销行为的,应拒绝出租或提供,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举报。

6、租赁企业和房屋出租机构未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告知义务,明知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有传销行为或者有传销违法犯罪嫌疑的,将根据《长春市住房租赁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屋出租机构予以降星处理。

(记者:魏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