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系列
第38篇|被执行房屋已经出租,司法拍卖时租赁关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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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兑现权益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是法官培训的统编教材,更是律师执行攻坚的权威指南。本系列文章将从律师实务视角,拆解书中的执行流程、争议要点与审查标准,结合实操案例,把法官视角转化为办案思路,帮你破解执行难题,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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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拍卖时突然冒出一份二十年租约,是执行中很常见的“剧情”。租赁关系可能真实存在,也可能是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合谋阻碍拍卖。法院首先要审真假,再决定带租还是不带租拍卖。
审查租赁真实性,要看合同、占有和租金。
租期是否异常长、租金是否明显不合理、是否一次性大额现金支付、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有水电物业记录、租金转账是否真实,都是判断重点。虚假租赁不仅不能阻碍执行,还可能被制裁。
查封后设立的租赁,一般不能对抗执行。
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再出租房屋或者交给第三人占有,影响债权实现的,通常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即使查封前有租赁,也要看是否早于抵押权等优先权设立,是否影响优先权实现。
带租拍卖后,买受人承继出租人地位。
如果法院决定带租拍卖,租赁关系不因拍卖消灭,买受人概括承受原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并取得收取租金等收益的权利。拍卖公告应尽量写清租赁和租金归属,减少买受人预期落差。
律师实务提醒
债权人遇到租赁抗辩,应要求承租人提交完整证据链。承租人则要尽早提出异议,不能只在拍卖成交后再说“我有租赁权”。
引用依据:《执行案件办理实务》上册第三章第二节“四(七)不动产拍卖程序中租赁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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