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占地应当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再进行施工。在没有证据证明集体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承包土地上强行施工,集体土地使用权人阻止,该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仍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就最高法指导案例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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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本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xxx号行政裁定。

在2017年3月家住河南省清风县双庙村的陈某,因当地乡政府要修筑S166道路,该道路需要征用陈某的承包地。但陈某对补偿标准不满,后发生纠纷,乡政府在2017年5月委托通达公司负责道路施工建设,通达公司在2017年5月27日强行施工,陈某于当日11时许站到施工车辆前不让施工,经施工人员劝说无效,陈某又坐到铲车铲斗内阻止施工,致使通达公司不能正常施工。县公安局于当日接警受案,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告知陈某相关的权利义务,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5月2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行政拘留5日。

陈某不服起诉到法院,一、二审法院认为:陈某现场阻碍施工的行为扰乱了第三人的正常工作秩序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起诉。陈某申请再审,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涉案土地系陈某家的承包地,系集体土地。修路占用土地是永久性的,应当通过征收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施工、修路。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村集体依法收回,或者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的情况下,通达公司在陈某的承包地上强行施工,陈某采用站在铲车内等方式阻止施工,该行为尽管存在不妥,但仍应当认定属于私力救济行为,不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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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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