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法问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必须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作就业情况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有约定按约定。
本人认为违反报告义务不等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不可以拒绝支付。 经济 补偿是法律对劳 动者生存权的基本保 障。 而与报告义务相对应的则是双方在履 行竞业限制协 议时用人单位知情权。 两者不具有等价性。因为劳动者未如实向用人单位履行报告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存在侵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结果,竞业限制补偿金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以此苛责劳动者有滥用权利的嫌疑。
倘若双方未约定,劳动者可以无需履行,但仍要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劳动者离职之后,关于劳动者竞业限制基本义务的履行情况,用人单位获知途径有限,为了更好发挥竞业限制协议的作用,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报告义务的形式和内容,劳动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发放补偿金或者按《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仅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直至劳动者纠正行为为止,倘若劳动者拒绝履行超过一个月以上,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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