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研究三农的圈子里,只知农村有基本经营制度、而不知农村有四项基本制度的人占绝大多数。基本产权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基本治理制度,这四项基本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社会主义农村农业发展与治理的基石。制度农村政策官员、研究三农问题及提出解决三农问题方案的专家学者,心里都必须有四项基本制度,并自觉坚持。
我们今天接着说我国农村基本治理制度,什么是我国农村基本治理制度呢?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如果制定《宪法》的人对农村四项基本制度有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农村基本组织制度有清晰的认识,《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应该改写为: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和村民社员共同体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社员共同体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社员共同体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委员由居民或村民及社员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及社员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宪法》虽有小缺陷,但并无大碍。
受《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农村基本产权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的规定,大体上是能推导出我国农村基本治理制度的,可简单表述为:党支部领导下的、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及村社集体经济为支撑的、以四权统一村社共同体为基本治理单元的民主自治制度——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自我发展、自我建设、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土地集体所有制及集体经济支撑、以村社共同体民主自决、授权民选的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理事会代理执行,以民选监事会监督。
然而非常遗憾,我国农村基本治理制度并不是基于《宪法》及基本产权制度、基本组织制度、基本经营制度的法律与制度逻辑安排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者们,不懂得基本产权制度决定基本组织制度,基本产权制度和基本组织制度决定基本经营制度和基本治理制度,不懂得四项基本制度是一个有机整体,以至于用村民委员会替代村社一体化村民社员共同体。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的基本组织制度,农村的基本组织制度是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基石的村社一体化村民社员共同体,所以农村的基本治理制度应基于基本组织制度来安排。
建立村民委员会快40年了,自有了村民委员会便开始去除集体经济组织(社)的法人地位,去除村社一体化村民社员共同体的基本组织制度。近40年来的村民自治史,就是一部党政分开、政社分开、一肩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试错再试错史,直到今天依然还在无序中摸索!
改革改来改去,让正常的人变得不正常了,失去了常识。
乡村社会是一个自治为主的社会,乡村自治的产权基础是什么?是土地村集体所有制。乡村社会自治的经济基础是什么?是村集体经济。乡村社会自治的基本组织单元是什么?基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而存在的村社共同体。村民委员会不是一个有效的自治组织,它既不是产权主体、又不是经济主体、只是政府最底层的行政末梢,等同于城市居民委员会。
任何一个自治体,都必须是四权统一的。有统一的产权、有统一的财权,才有统一的事权和统一的治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一部去除“四权统一”或“反四权统一”的法律,与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的产权主体也不配套。
过去近40年,我国农村治理是基本失败的,下派越来越多的第一书记、下派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村官、下派越来越多的驻村工作队,就是最直接的证明。还有,历史上曾经销声匿迹的各种丑恶现象,大面积死灰复燃,有些有过之而无不及,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总之,我国农村基本治理制度,要动大手术!
文 / 李昌平
图 / 乡建院
排版 / 品牌策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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