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计珺、李震宇
导语: 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将招标方式引入矿业权出让领域。近年来随着矿业权出让制度的改革,以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已经成为取得矿业权最主要的方式。由于矿业权价值巨大,一些竞买者为了增加竞买几率或降低竞买成本,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极有可能会触犯刑罚或受到其他处罚。除此外,取得的矿业权,也会因违法行为而被撤销或收回。
1、我国对于串通投标罪规定的演化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为了进一步惩治在投标、招标中的徇私舞弊的行为,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了这一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则采取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种最常见的经常方式2017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串通投标这一不正当竞争方式,规定了处罚方式,在投标无效的同时,对代理机构、投标人处以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时间内的代理资格、投标资格,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2、现行刑法关于串通投标罪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串通投标罪罪名详解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以及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必须先同时满足“串通投标”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成立本罪,在主观方面需持故意心态。 同时,本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处罚。
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单位采取双罚制。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4、串通投标罪新旧立案标准对比
2022年4月6日,为更好适应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新版《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22)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八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次新规针对本罪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修改,在情形二中的违法所得金额由原来的十万元以上提升至二十万元以上,将情形三中的中标项目金额由贰佰万元以上提升至四百万元以上,其他四种情形未作修改。该调整是从罪刑相一致原则出发,在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后进行的修改。
结语:
在此律师提示,相关个人和企业、政府部门,在进行矿权的招拍挂出让时,应当遵循矿产资源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政府工作人员串通投标,相关主体可能因犯罪金额较大而触犯本罪,受到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罚,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为把握好入罪尺度,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人士或单位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应向专业律师咨询。
版权声明: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代表个人观点,非正式法律意见,只用于交流学习参考。若有错误或侵权内容,烦请告知,确认后删除。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转载。 如需转载,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转载时请在文章开头注明转载来源及作者联系方式,请勿修改、删除、添加文章任何内容。 *本文图片来自摄图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