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中学北校区扩建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功能设施,改善学校教学环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金谷园小区以南、第五中学北校区以北、吕家街以西、金谷园小区以东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为准)。

(二)被征收区块基本情况:该地块占地约6亩,地块上共有29户,房屋总面积为2650平方米。

(三)征收主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德州市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

(六)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三、被征收人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以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首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按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院落面积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登记的,以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或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权属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用途,首先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院落面积的认定。以土地证为参考,按照经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单位实地测量后依法认定。认定院落面积以外的房屋,在规定签约期内签约的,按评估公司出具的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助。

五、房屋评估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之日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采取摇号方式选定。

(四)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进行评估确定。

(五)评估异议处理。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分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10日内,向德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八、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

本次安置房在状元里小区。产权调换房源共计30套,分别为116.56㎡房屋2套,117.36㎡房屋9套,119.96㎡房屋2套,120.38㎡房屋1套,124.09㎡房屋5套,138.04㎡6套,133.68㎡房屋5套。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间内的住房问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平房按认定的院落面积的97% (即1平方米院落面积置换安置房0.97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建房时规划为平房,后期接盖二层的,院落占地部分执行平房住宅的置换标准,第二层单层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进行货币补助,不予安置。

选房顺序按照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实际回迁总安置面积超出或不足应回迁安置面积,实行多退少补,回迁时一次性结清。超出应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以内的(含10平方米),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不足应回迁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安置房综合成本价格及交房时市场价格由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1)奖励政策:

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含5日)之内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4000元;6日-10日(含10日)内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6000元;10日后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2)住宅房屋用作营业,沿城市规划道路(吕家街),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为防止突击办证,上述证件截至时间为2021年4月6日前),且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其它相关补偿执行住宅标准。

(3)相关补偿。

搬迁费: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15元/㎡计发,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1000元/户计发,一次性给予补偿。搬迁费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计发。

临时安置费: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12元/㎡/月计发,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1000元/户/月计发,直至交房。不足1000元/户/月的,按1000元/户/月计发。

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被征收人,不再对其房屋附属物进行补偿。没有享受院落置换面积的被征收人,对其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

(1)住宅房屋补偿价格由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予以货币补偿。

(2)住宅房屋用作营业,沿城市规划道路(吕家街),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为防止突击办证,上述证件截至时间为2021年4月6日前),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或者由社区居委会确认为营业用房并公示的。按实际营业面积在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提高20%,其它相关补偿执行住宅标准。

(3)装饰装修(精装)。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奖励政策:

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含5日)之内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14000元;6日-10日(含10日)内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6000元;10日后腾空交房并签订协议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5)相关补偿

搬迁费: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15元/㎡计发,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1000元/户计发,一次性给予补偿。搬迁费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户计发。

临时安置费:有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按证载建筑面积12元/㎡/月计发,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的按1000元/户/月计发,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补偿。不足1000元/户/月的,按1000元/户/月计发。

(6)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按有线电视移装费200元/户、电话移机费50元/部、空调移装费300元/台、网络移装费180元/户、太阳能移装费1000元/台、热水器移装费150元/台给予补偿。

九、其它事项

1、征收范围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4)任何因被征收人的行为造成的征收补偿的增加,增加部分不予认可,不予补偿。

2、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按认定和处理意见执行。

3、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包括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六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四十六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不低于建筑面积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房。

4、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居民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的补助。

5、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非因被征收人原因无法回迁原址的,被征收人迁出后其子女(现有尚未入学就读的学龄前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在过渡期限内可一次性选择在原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或者在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对所选学校学位已满的,由教体局统筹安排。

6、征收涉及抵押的、查封的房屋和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抵押或查封,方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德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被征收人给予配合,防止发生煤气泄露、触电等安全事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此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十四、本方案的内容由德城区城乡建设局和新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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