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推行网上立案,山东省更是强制性要求所有案件均通过网上立案,网上立案有提交时间、人民法院审核通过时间、案号生成时间、缴费时间等多个时间节点,哪个时间是法院受理时间呢?之前推送的《》一文进行了分析,本期就推送一个实践中的案例。

基本事实

劳动者L因工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与A公司产生纠纷,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双方就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4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23日就已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向济南高新区法院起诉,济南高新区法院未向当事人出具正式受理的法律文书。

A公司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审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1)鲁0391民初2839号。

一审法院:淄博高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早于济南高新法院

A公司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该院立案早于本案立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审法院:网上提交时间为受理时间

2021年8月23日,L作为原告因不服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4号仲裁裁决书以A公司为被告通过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24日,A公司作为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书以L为被告通过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实行)》第十九条规定,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二)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适用于诉讼阶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516号民事裁定;案件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辖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L,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经理。

上诉人L因与被上诉人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审法院受理的原告L与被告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就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4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本院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审理,案号为(2021)鲁0391民初2839号。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工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产生纠纷,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为此,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及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系劳动争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A公司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9月13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因该院立案早于本案立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L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权的标准应当是受理在先,而非立案在先。尤其目前各法院均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的情况下,立案时间往往在受理一个月之后,根据立案时间确定管辖权的归属,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益。受理案件时间应当为上诉人提起诉讼之日,即使存在诉前调解程序,也不能因此损害诉讼程序利益。一审裁定将受理时间简单的理解为立案时间,属于法律理解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诉讼程序利益。2、上诉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21年8月23日就已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向济南高新区法院起诉,并上传了要素信息、起诉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仲裁裁决书等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济南高新区法院必须受理。并且,济南高新区法院也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了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受理时间应当晚于2021年8月24日,晚于济南高新区法院受理上诉人起诉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济南高新区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在先,淄博高新区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起诉在后,淄博高新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济南高新区法院。一审裁定以淄博高新区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济南高新区法院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淄博高新区法院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居住地均在济南市高新区,由济南高新区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时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管辖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济南高新区法院管辖。

A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8月23日,L作为原告因不服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1084号仲裁裁决书以A公司为被告通过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24日,A公司作为原告因不服仲裁裁决书以L为被告通过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实行)》第十九条规定,诉前调解程序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起诉时间作为处理先诉管辖争议的依据;(二)诉前调解阶段送达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适用于诉讼阶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65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国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亓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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