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2022年3月18日,淮安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征求意见方式
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是2022年3月18日,将《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场张贴、区政府官网全文公布。二是开展房屋征收调查时向被征收人发放《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调查问卷》。
(二)意见反馈情况
通过上述两种征求意见方式,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多条反馈意见,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要求房屋征收依法、公开的问题;二是要求提高附属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项目的补偿标准;三是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的问题;四是要求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自行改造不进行征收的问题。
二、修改情况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及时向区政府进行了汇报。区政府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逐条研究被征收人所提意见,会议最终确定的修改意见如下:
(一)要求房屋征收依法、公开的问题。
在该地块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严格按照房屋征收条例规定依法依规执行到位,相关信息按规定均已在该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内现场张贴、区政府官网全文公布。
(二)要求提高附属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我区自《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出台后,一直按此文件的补偿标准执行,考虑到近几年市场价格的变化,在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区政府还将制定出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细化各类补偿安置项目、标准和操作流程,最大化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三)关于房屋合法性认定的问题。
合法建筑认定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如未取得相关证照,被征收现状房屋在2005年航拍测绘图中有显示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四)要求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自行改造不进行征收的问题。
被征收人所提淮政办发22号文件不适用于房屋征收项目。
特此公布。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淮安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需对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依据:
1、《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政规〔2020〕1号);
2、《关于印发淮安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淮住建发〔2011〕68号);
3、《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和安置,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楚政发〔2008〕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区城管执法局同步介入实施拆除,或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自拆。合法建筑认定的具体规定为: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的房屋为合法建筑。
2、依据2005年航拍测绘图,被征收现状房屋在2005年航拍测绘图中有显示的,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和安置,逾期将严格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建设规划等合法有效证件手续执行。
3、区政府在作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五、补偿安置方式: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补偿安置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⑴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⑵住改非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行业经营证件等),除按住宅房屋给予评估补偿外,结合“沿街(主次干道)”和“非沿街(主次干道)”两种类型,依据淮住建发〔2011〕68号文件规定增加补偿。
2、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按《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执行。具体由项目指挥部结合文件规定,确定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如被征收人对个别装潢项目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结合有关因素评估确定。突击栽植的树木、花草,突击封闭的阳台,突击装修装潢的,一律不予补偿。猪圈、厕所、楼阁、假层以及板材结构的构造物一律按附属设施标准实行货币补偿。
3、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350元。选择产权调换需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6元。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20元的按220元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
⑴过渡时间计算: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过渡时间出现零星天数时,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⑵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如提供安置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中高层建筑(7-18层)一般不超过30个月;高层建筑(19层及以上)一般不超过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放弃安置的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执行,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余部分按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5、征收奖励(住宅房屋):
征收面积进度奖:被征收人在前30日内签订协议且交割旧房、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起算日期以房屋征收工作简报为准),结合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180元/㎡、120元/㎡、60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最低奖励标准为6000元/户(即:不足6000元的,补足6000元/户),具体奖励规定如下:前20日内完成的,奖励180元/㎡;中期7日内完成的,奖励120元/㎡;后3日内完成的,奖励60元/㎡。
如逾期交割旧房的,则按照《关于淮安市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执行,即:前20日内80元/平方米、中期7日60元/平方米、后3日40元/平方米,不足5000元补足5000元。
被征收人延期交割旧房的,在补偿结算时按规定相应扣除奖励金额。
6、征收最低总额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含历史遗留的房产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生活配套设施拆装费、装潢补偿、附属物补偿和花草、苗木、树木补偿)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7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楚住建〔2011〕194号文件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七、安置房源:
河下茶巷周边环境提升项目地块安置房源一览表
安置房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本着“谁先交拆,谁先选”的原则,先签协议并交拆者优先选择楼层、套型、房号。安置具体房号公布上墙,数量有限,先选先得,选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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