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链家与付xx劳动争议一案进行了宣判。
一个劳动官司打到高院?
这案情得多复杂?
我们今天就来复盘一下这起劳动官司。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再审申请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付莹莹劳动争议一案,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链家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提交新的证据
1.特许人备案信息,证明链家公司自2015年8月24日起在商务部备案为特许经营企业;
2.类案判决书,证明公司因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岗位,在保证劳动者工资待遇等不变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无不可。现公司已注销,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跟劳动者协商,只需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
本案中,公司已注销,岗位已不存在,故公司与付莹莹协商无果后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
(二)链家公司名下店铺全部关闭,付莹莹从事的岗位消失,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三)链家公司曾就调岗、换签劳动合同等事宜,多次与付莹莹协商,付莹莹也同间换签劳动合同,链家公司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依法支付了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与付莹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录音证据应当采纳并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五)链家公司根本没有拖欠付莹莹2019年8月份的工资,故不应支付付莹莹2019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六)链家公司不存在拖欠付莹莹年休假的事实,且一、二审法院认定年休假的天数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综上,链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
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链家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驳回链家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件回溯:
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7112.5元;
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奖金20282.91元;
3.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3721.8元;
4.支付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5月29日延时加班费956.9元;5.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工资差额5424.43元。
事实和理由:
付**于2007年8月27日入职链家公司,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2019年8月20,链家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其于2018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合同,付**不认可该事由,链家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链家公司辩称:
不同意付**的诉讼请求。付**2009年9月1日入职,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此前付**曾于2007年8月27日入职,但于2008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双方无劳动关系。认可2019年8月20日链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知其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系合法解除。
2009年9月1日,付**入职链家公司。因链家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链家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通知付**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链家公司依法给予付**年休假待遇、按时发放劳动报酬。
链家公司认为,链家公司因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与付**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链家公司依法给予了付**年休假待遇、也从未克扣付**工资,故提起本次诉讼,以保护链家公司合法权益。另,付**在我公司职能部门工作,为下属店面提供技术支持,由于下属店面全部注销或变更为其他公司,导致链家公司不再具有二手房经纪许可资质,这种情况下付**无法再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无继续履行可能,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132936元经济补偿金,所以我方认为是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差额。
法院认为
本案中,链家公司主张由于其公司下属店面注销或变更为其他公司,导致其公司不再具有二手房经纪许可资质,因此与付**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并在付**未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情况下与付**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链家公司确存在部分店铺注销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链家公司应与付**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在未与付**就变更工作岗位进行协商的前提下直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并因付**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3306.11元;
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12754元;
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被告)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2804.69元;
驳回原告(被告)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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