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问答|可以用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支付工资吗?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国家确定了数字财产、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国际清算银行(BIS)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资产。 作为一个广义的术语,数字货币可以包括任何以数字方式表示价值的东西。

最成功和广泛使用的数字货币形式是比特币,即加密货币。在某些情况下,数字货币可以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但有时数字货币只能用于特定目的,如社交网络或网络游戏。

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人民银行在我国多个地区开始试点运行数字人民币,目前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并未完全对外流通。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在会上表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808.51万个,累计开立个人钱包2.61亿个,交易金额875.65亿元。可见数字人民币已经在我国具有一定的规模。

可见,人民银行发布的数字人民币属于数字货币的一种, 在法律上具有价值性的特征。

而比特币这类的加密货币、虚拟货币虽然属于数字货币的一种,但并未获得国家认可,因此 两者实质上并不具有等价性,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偿性。这一点人民银行已发布文件予以了明确。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 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因此,虚拟货币以及不具有法偿性的数字货币不能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而未来,当数字人民币得以正式流通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数字人民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便审理了一起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劳动纠纷。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股东提出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来支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对此,员工沈先生将已注销公司两位股东胡某、邓某以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朝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股东需支付员工工资等共27万余元人民币。

那么在此等情况下,公司之前发给员工的虚拟货币是不是白搭了?

并非如此。

由上可知,虚拟货币仍具有价值的属性,公司在补偿员工的相应工资报酬后可以要求员工返还虚拟货币。而劳动者根据上述原理则不能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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