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轮候政策取消后,佛山公积金又放大招了。

7月11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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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佛山住房公积金中心拟在缴存、提取、贷款上为高层次人才推出定向支持政策。

本暂行办法所支持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小编备注:针对高尖端人才);

(二)优粤佛山卡B卡持卡人(小编备注:针对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

公积金提取方面,高层次人才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可提取额度为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的3倍。

贷款方面,主要有以下支持政策:

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一次。

1.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100万元。

2.优粤佛山卡B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80万元。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60万元。

4.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公积金中心于各受委托银行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线服务。

5.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优先放款;同一房产的共同申请人,可同时放款。

佛山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

支持政策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创新高地的意见》(佛发〔2022〕6号)精神,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支持对象为在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支持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

(二)优粤佛山卡B卡持卡人;

(三)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

(一)缴存。

高层次人才均可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港澳台及外籍高层次人才。

(二)提取。

1.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

2.高层次人才工作发生变动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有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可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3.高层次人才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最高可提取额度为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当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的3倍。

(三)贷款。

高层次人才购买佛山市家庭首套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一次。

1.优粤佛山卡A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100万元。

2.优粤佛山卡B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80万元。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粤佛山卡持卡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60万元。

4.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公积金中心于各受委托银行设立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专线服务。

5.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优先放款;同一房产的共同申请人,可同时放款。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其他条件遵循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缴存。高层次人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由单位按个人开户手续办理。

第八条 提取。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出示佛山市《优粤佛山卡人才信息表》,审核通过可享受相关提取支持政策。

第九条 贷款。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佛山市《优粤佛山卡人才信息表》,审核通过可享受相关贷款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个人失信信息通报佛山市高层次人才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本办法支持政策。

(一)被管理中心发现违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予以处理的。

(二)本办法政策支持范围的高层次人才身份失效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由公积金中心及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如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